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中醫藥發展法草案。本草案登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網址:https://www.mohw.gov.tw)「公告訊息」網頁,及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法令規章區>中醫藥業務相關法規>修法預告、草案」網頁。
三、考量本法案研擬過程已多次辦理專家會議、與中醫藥相關團體溝通會議、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衛生局討論會議,充分與外界溝通及協商蒐集意見,為掌握時效,爰縮短公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
(二)地址:11558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
(三)電話:(02)85907781
(四)傳真:(02)85907076
(五)電子郵件:cmtpei@mohw.gov.tw
總說明部份內文
爰擬具「中醫藥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共計二十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 本法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 政府應保障並充實中醫藥發展所需經費,訂定中醫藥中長程發展計畫;設置諮議會,針對中醫藥發展政策規劃事項提供諮詢。(草案第四條至第六條)
三、 明定中醫藥發展之補助或獎勵事項。(草案第七條)
四、 提升中醫醫療可近性與醫療品質,發展中西醫合作與具中醫特色之醫療照護,並強化中醫藥於全民健康照護之功能與角色。(草案第八條至第十二條)
五、 發展國內中藥產業,完善中藥品質管理,輔導產業開拓國際市場。(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
六、 推廣及輔導保存具中醫藥特色之知識及傳統技藝,建立國家中醫藥知識庫,整合產官學研究資源,發展中醫藥實證醫學。(草案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
七、 明定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得設置中醫藥研究基金。(草案第二十條)
八、 健全中醫醫事人力規劃及培育中醫藥科技研究人才,加強國際交流,將中醫藥教育納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普及中醫藥知識教育。(草案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