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藥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如附件),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第四章除外)。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7-05-29
- 更新時間:107-05-29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衛部中字第1071860730號
附件:中藥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1份
主旨:公告「中藥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如附件),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第四章除外)。
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92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自108年1月1日起,申請中藥藥品查驗登記者,所附安定性試驗報告應符合本基準。
二、自公告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申請中藥藥品查驗登記者,得依本部(前行政院衛生署)75年6月13日衛署藥字第597181號公告或本基準之規定,檢送安定性試驗資料。
三、本基準第四章「分析方法確效」,生效日期將配合中藥廠實施確效作業之時程同步施行。
四、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之「公告訊息」網頁。
部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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