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 RCB 驗證服務

SGS台灣檢驗科技
於2014年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 NCC)及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審查,取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LP0002)、電信終端設備 PLMN ALL (PLMN01, PLMN08, PLMN10, PLMN11, PLMN12)審驗資格。

本驗證機構之運行,基於作業一致性與公正性的要求,因此公司每年固定獨立編列財務預算,以持續提供電信產品驗證服務所需要的技術研究與開發,確保驗證機構運作之獨立性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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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範圍

範圍 項目 適用標準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Controlled Telecommunication Radio-Frequency 低功率射頻器材Low-power radio-frequency devices LP0002 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
電信終端設備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公眾陸地行動網路(PLMN)
PLMN01 全球行動通訊系統(GSM)900 終端設備
PLMN08 寬頻分碼多工接取分頻雙工(WCDMA FDD)終端設備
PLMN10 長期演進技術(LTE)終端設備
PLMN11 窄頻終端設備
PLMN12 新無線電(NR)終端設備(頻段FR1)

TAF產品驗證機構認證證書

TAF認證 – SGS認證證書

繳費方式

  • 金融機構代收:

    • 請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歲入款項繳款憑條」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全省各地分行櫃台繳交費用。
  • 跨行匯款:

    • 匯入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代碼822)
    • 分行別:忠孝分行(代碼185)
    • 匯入帳號:請填第一聯之『繳款號碼』
    • 匯入帳戶戶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自動櫃員機 (ATM) 繳款:

    • 輸入帳號密碼後
    • 選擇 繳費 / 各項費用 繳費
    • 輸入轉入行庫:中國信託銀行(代碼 822)
    • 輸入轉入帳號:第一聯之『繳款號碼』
    • 輸入轉入金額:第一聯之『繳款金額』

申請流程與注意事項

型式認證申請

  •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及“電信終端設備”之型式認證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1. (1)型式認證申請書。
    2. (2)授權書(或實驗室代為申請之委託書)。
    3. (3)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4. (4)使用手冊(正體中文或英文皆可)。
    5. (5)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6. (6)產品規格書(正體中文或英文皆可)、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
    7. (7)天線規格書(需有天線製造商的資料、天線場圖形、天線之規格、廠牌、天線增益)。
    8. (8)產品外內部照,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
    9. (9)測試報告。
    10. (10)其它NCC指定文件。
    11. (11)電子檔案
  • 注意事項:
    1. (a)以上之文件(除天線規格書外),其產品名稱及型號須與申請書相符。
    2. (b)第1項、第2項及第10項文件需蓋公司大小章,其餘文件則不需。
    3. (c)由實驗室代為申請案件需另簽署委託書。
  • 型式認證系列型號申請

    1. (1)申請者之產品已通過本公司之驗證且本公司核發型式認證證明,但產品需要改變原審驗合格器材之外觀、附屬非射頻功能、電源供應方式或廠牌型號者(需為同一申請人),應向本公司申請系列驗證。
    2. (2)申請者提出產品系列驗證申請,應依前述第1項型式認證申請提供所有驗證申請文件,由申請者應再提供產品差異分析表及檢測實驗室於檢測報告中增加差異評估說明,及繳納原驗證費用的一半。
    3. (3)申請者提出產品系列驗證申請,應依第1項型式認證申請提供所有驗證申請文件,由申請者再提供產品差異分析表及檢測實驗室於檢測報告中增加差異評估說明。

符合性聲明申請

  • 申請“供販賣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符合性聲明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1. (1)符合性聲明申請書。
    2. (2)授權書(或實驗室代為申請之委託書)
    3. (3)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4. (4)使用手冊(正體中文或英文皆可)、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
    5. (5)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6. (6)產品規格書(正體中文或英文皆可)
    7. (7)天線規格書(需有天線製造商的資料、天線場圖形、天線之規格、廠牌、天線增益)。
    8. (8)產品外內部照,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
    9. (9)測試報告。
    10. (10)其它NCC指定文件。
    11. (11)電子檔案
  • 注意事項:
    1. (a)以上之文件(除天線規格書外),其產品名稱及型號須與申請書相符。
    2. (b)第1項、第2項及第10項文件需蓋公司大小章,其餘文件則不需要。
    3. (c)由實驗室代為申請案件需另簽署委託書。

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請

  • 申請“供販賣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簡易符合性聲明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1. (1)符合性聲明申請書。
    2. (2)授權書(或實驗室代為申請之委託書)
    3. (3)使用手冊(正體中文或英文皆可)、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
    4. (4)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雙證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5. (5)產品規格書(正體中文或英文皆可)
    6. (6)天線規格書(需有天線製造商的資料、天線場圖形、天線之規格、廠牌、天線增益)。
    7. (7)產品外內部照,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
    8. (8)測試報告。
    9. (9)其它NCC指定文件。
    10. (10)電子檔案
  • 注意事項:
    1. (a)以上之文件(除天線規格書外),其產品名稱及型號須與申請書相符。
    2. (b)第1項、第2項及第9項文件需蓋公司大小章,其餘文件則不需要。
    3. (c)由實驗室代為申請案件需另簽署委託書。

測試報告應有的內容依 NCC 規定,包括下列各款:

  • 檢驗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1. (1)申請者名稱及地址。
    2. (2)測試機構名稱及地址。
    3. (3)檢驗報告之唯一識別及每一頁上之識別。
    4. (4)器材樣品、外接電源、配件、周邊設備、測試線材及測試治具之名稱、廠牌及型號測試。
    5. (5)器材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牌、型號需清晰可辨讀,器材樣品為六面照片。本款照片得列為檢驗報告之附件。
    6. (6)器材樣品內部及電路板4x6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電路板主要元件需清晰可辨讀。本款照片得列為檢驗報告之附件。
    7. (7)測試接續圖、測試配置照片及說明:器材樣品應與外接電源、配件及周邊設備連接,如需由申請者提供測試治具、測試軟體始能完成測試者,應敘明該測試治具、測試軟體之名稱及版本。測試治具應具4x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8. (8)器材樣品一般正常使用及測試模式之最大發射功率、頻率、頻寬及調變技術等設定值。但審驗時不具一般正常使用模式者,得不包括一般正常使用模式之最大發射功率、頻率、頻寬及調變技術等設定值。
    9. (9)測試儀器名稱、廠牌、型號、儀器校正日期及其有效期限。
    10. (10)適用之技術規範所訂之測試項目及標準。
    11. (11)第八款及前款之測試結果總表、判定結果及測試數據(含掃描圖)。
    12. (12)測試受理及完成日期。
    13. (13)器材樣品之天線總表(含天線型式、廠牌、型號、最大增益與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之輸出功率組合)。天線應具4x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前項之外接電源、配件或周邊設備於一般使用時未使用,測試線材、測試治具或測試軟體於測試時未使用者,得不包括於檢驗報告內容。

申請表單

權利與義務

    1. NCC驗證服務之權利與義務須知為規範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產品驗證之申請者(以下簡稱甲方)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雙方之權利與義務關係,以供雙方遵循。
    1. 甲方權利
      1. 驗證申請過程中,對乙方之各項驗證作業有疑慮時可提出申覆。
      2. 透過出版品、電子媒體或其他方法,可以合法使用乙方核定認可之驗證證書
    2. 甲方義務
      1. 甲方始終符合驗證要求,包括如驗證方案納入新的或修訂之要求而影響其甲方時,乙方會確保此等變更均已通知到所有甲方。甲方會主動提供驗證作業所需之相關資訊,由乙方查證是否依驗證方案相關之要求實施此等變更之必要措施;甲方同意遵守且符合乙方依 NCC 電信終端設備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_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審驗之相關作業規定。
      2. 審驗申請書填具之個人資料,係依 NCC 相關辦法之規定,為提供 NCC 審驗活動作業之使用,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之蒐集項目。
      3. 如驗證適用於持續性之生產,已獲驗證產品持續符合產品要求。
      4. 甲方為符合下列,做所有必要之安排:
        1. 執行評估與追查,包括提供檢查文件與紀錄,以及取得相關設備、場所、區域、人員及甲方分包商之管道;對申請過程之任何問題須隨時提供必要之協助。
        2. 甲方收到乙方補件通知書後,應於一個月內檢附文件 補正;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乙方驗證部門將列舉不合格事項,寄發不合格通知書,通知甲方於收到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改善,並得申請複審。
        3. 抱怨之調查。
        4. 適用時,觀察員之參與。
        5. 當發現在文件或其他宣傳中,不正確引用驗證方案,或以誤導方式使用執照、 證書、標誌或顯示產品已獲驗證之任何其他機制;乙方會正式發函通知 NCC 主管機關以及甲方,要求甲方敘明理由、並命其限期完成矯正措施,及暫行 停止公開陳列或販賣。甲方應立即停止使用相關驗證證明或標誌及產品的所有廣告宣傳,並繳回證書。
      5. 甲方對有關驗證之宣稱與驗證範圍一致 ; 驗證證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乙方申請補正換發。
      6. 甲方不得以會損及乙方聲譽之方式或 行為, 使用其產品驗證,也不得就其產品驗證,做出乙方認為可能誤導或未獲授權之任何聲明 。
      7. 於驗證暫時終止、終止或結束時,甲方應立即停止使用相關驗證證明書或標誌及停止使用包含任何引用驗證之所有廣告品,並採取驗證方案所要求之措施 ( 如退回驗證文件 ) ,以及採取任何其他要求之措施。
      8. 如甲方將驗證文件副本提供給其他人,文件應全部複製或如驗證方案所規定者 。
      9. 在傳播媒體,諸如文件、手冊或廣告中引用其產品驗證時,甲方應遵守乙方之要求或驗證方案之規定;只能就型式認證證明書所顯示之範圍,如品名、型號、工作頻率範圍及周邊適用器材 … 等事實進行文宣廣告宣傳。
      10. 甲方遵守於驗證方案中規定的,與符合性標誌之使用,以及與產品資訊有關之任何要求;應針對已獲核發型式認證證明之產品,依乙方訂定之「驗證標誌」使用方式正確管制使用,且確保已核發之型式認證證明和審驗合格標籤符合 證書內容,始得販售。甲方必須持續的鑑別已獲驗證產品之相關管制措施:
        1. 認證標誌之管制:甲方未取得認證前,或認證後經終止或撤銷認證標誌之使用時,不得使用認證標誌。
        2. 認證標誌之使用權:甲方產品經認證後,由乙方授與認證標誌之使用權,並應依乙方之認證標誌 圖形製作規定,製作認證標誌,不得加以增、刪、修改。
        3. 認證標誌之使用:甲方產品在認證有效期間內使用認證標誌,應清楚、明確 標示經認證之內容及非經認證之內容。
        4. 認證標誌之展示:甲方於使用具認證標誌之展示物件時,不得以文字、圖形、數字、符號或其他相同或相類方式暗示或混淆乙方對甲方核發之認證證書內容。
      11. 甲方保有其已知與符合驗證要求有關之所有抱怨的紀錄,並於要求時,使乙方 可取得這些紀錄:
        1. 就此抱怨與在產品中所發現影響符合驗證要求之任何缺陷,採取適當措施;
        2. 將所採措施予以文件化,乙方如有要求時,甲方應提供相關產品之溝通與所有抱怨之記錄,並依照電信終端設備產品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方法之要求,採取保留矯正措施之書面記錄以供乙方及NCC查核。
      12. 甲方有可能影響其符合驗證要求能力之下列變更時,應及時通知乙方:
        1. 法律、商業、組織狀況或所有權。
        2. 組織與管理階層(如主要的管理、決策或技術人員)。
        3. 產品或生產方法修訂。
        4. 聯絡地址與生產場地。
        5. 品質管理系統的重大變更。
      13. 若影響產品的符合性變更需作進一步評估時,甲方未得到乙方之系列認證通過以前,不得將已驗證但經變更之產品放行出廠。
      14. 配合乙方依NCC規定,執行年度抽驗公開陳列或市售,經乙方型式認證之合格審驗產品,甲方應適時配合提供必要之支援。
      15. 電信終端設備產品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申請過程中,甲方所提供之證件影本須與正本相符;技術資料需與實際狀況符合保證絕無造假之情事,若有不實,概由甲方承擔所有責任。
      16. 依NCC審驗收費標準繳交驗證相關費用。(參考NCC驗證申請指南之表列收費)
    1. 乙方權利
      1. 乙方於發出不合格通知書並通知甲方於二個月內補正時,甲方未能如期完成補正時,得駁回甲方之申請。
      2. 甲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撤銷其驗證證明:
        1. 市場抽測樣品時,發現由乙方核發型式認證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與原樣品不符或不符合技術規範者,經乙方寄發補正通知單,通知甲方於二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撤銷及廢止該型式認證證明。
        2. 未依規定繳納相關費用,經通知後逾期仍未繳納者。
        3. 相關核可證書遭主管機關撤銷、註銷或廢止者。
        4. 未依規定使用驗證證書及驗證標誌,經乙方通知仍未改正者。
        5. 乙方於發現取得由其核發之型式認證證明之甲方,申請時所檢附之資料違法或虛偽不實時,乙方應撤銷其型式認證證明。
      3. 甲方經乙方撤銷其驗證證明時,乙方可回收發出之驗證證明。
    2. 乙方義務
      1. 維持驗證作業之公正性及中立性;受理甲方申請案件時,不因甲方之財務情況、規模或申請件數之多寡,而有差別待遇。
      2. 充分告知甲方其權利與義務。乙方自行編列年度預算,執行年度抽驗公開陳列或市售或依NCC指示抽驗,且經乙方型式認證之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抽驗件數每年至少一件且不得低於審驗合格案件數之百分之五。進行市場抽驗後,應於2個月內製作抽驗報告,報請NCC備查。
      3. 所屬從事驗證作業之驗證人員,視同執行公務,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保守業務機密;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驗證資訊透露給與業務無關之第三者。
      4. 若因法律規定,需提供有關驗證作業之任何資訊與業務無關之第三者或將資訊公開置於公共領域,而事涉甲方機密時,應將所提供之範圍事先通知甲方。
      5. 依電信終端設備產品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之各項規定,包含申請之要求及描述甲方權利義務之文件,應維持最新,並提供予甲方。前項規定若因業務需要而有所變更,應通知甲方。甲方如有疑問,應予解說。
      6. 甲方如因驗證證書遺失、毀損或其所載事項變更,而申請補發或換發,經乙方審核結果為符合要求,且甲方依規定繳交費用後,乙方應補發或換發驗證證書。
      7. 乙方公布申請案件之審驗合格清單資料於公司網路申辦系統,以供甲方或潛在之甲方參考使用。該網路系統將提供超連結至NCC官方網站,方便甲方了解NCC所有相關審驗辦法與法規,以確保所有資訊同步與NCC更新。
      8. 錯誤受理之案件,乙方將發函至NCC說明其錯誤受理之原委,並退回甲方所有申請文件及通知NCC退還驗證費用。
      9. 乙方須建立書面程序,俾能依NCC的驗證系統之準則執行監督。
      10. 審驗活動的行銷或提供,乙方宜持續鑑別其公正性之風險,不宜與提供顧問諮詢之組織的活動相連結。
      11. 為確保有足夠期間反應審驗活動之公正性要求,在乙方規定之2年期間內不會使用曾為某一產品提供顧問諮詢之人員審查該產品或對該產品做驗證決定。
      12. 對於經由RCB主管機關或第三者的抱怨,所獲取有關甲方的資訊,所有參與驗證過程之人員承諾採取機密等級處理後續措施。
      13. 透過人員保密協議書之承諾,以確保乙方組織內所有階層,負責以機密等級管理在執行驗證活動中所獲得或產生的所有資訊。除了甲方所公開可取得或乙方與甲方之間約定的資訊(如為了回應抱怨之目的)以外,所有其他資訊均視為專屬資訊,並應視同機密。乙方如欲將資訊置於公共領域,應事先通知甲方認同。
  1.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提供「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乙方基於辦理型式認證證明之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乙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1. (1)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2. (2)蒐集之目的。
    3. (3)個人資料之類別。
    4. (4)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5. (5)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6. (6)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7. (7)乙方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1. 甲方為電信終端設備產品或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產品驗證之進口商、製造商或經銷商,如因甲方故意或過失致損害他人權益,致NCC須負國家賠償責任,甲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2. 乙方從事NCC委託事項時,視同執行公務,如因乙方故意或過失致損害甲方或他人權益,致NCC須負國家賠償責任時,乙方亦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如相關損害賠償責任之原因,為甲方故意或過失導致,則不在此限。
    1. 產品上市前,應將實際販賣經型式認證合格產品之外觀照片及產品標示審驗格標籤特寫之外觀照片電子檔送驗證機構,以利驗證機構更新本會型式認證查詢網頁資料,供民眾查詢。
    2. 申請廠商及其經銷商如於網站、電視購物、報紙及雜誌刊登販賣經型式認證合格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與低功率射頻電機時,應標示審驗合格標籤。以上NCC驗證服務之權利與義務須知所列相關條款,甲方已了解並且承諾遵循NCC對產品驗證之相關規定,並委託乙方執行NCC審驗工作。

合格清單

相關法規

一致性會議紀錄

重要訊息

聯絡窗口

審驗費用與審定證明相關注意事項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規費收費基準表

    審驗費

    • 用途 審驗方式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新臺幣) 項目 減免規定
      販賣用
      型式認證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一類審驗費 六千三百元 工作頻率1GHz(含)以下之低功率射頻電機,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屬系列產品者審驗費減半收取。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二類審驗費 八千三百元 工作頻率超過1GHz以上之低功率射頻電機,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三類審驗費 一萬零三百元 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符合性聲明(含簡易符合性聲明) 低功率射頻電機第四類審驗費 二千五百元

    證照費

    •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新臺幣) 備註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證照費 六百元 申請補發或換發時應繳交本項費用。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含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證照費 六百元 申請補發或換發時應繳交本項費用。

    登錄費

    •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新臺幣) 備註
      完全射頻模組(組件)組裝成完全最終產品登錄費 一千五百元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含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證照費 一千五百元

    設定費

    •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新臺幣) 備註
      外觀照片等審驗相關資料保密設定費 一千五百元
  • 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基準表

    審驗費

    • 用途 審驗方式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新臺幣) 減免規定
      販賣用
      型式認證 電信終端設備通信介面(不含電磁波能量吸收比)審驗費 電信介面/件 七千元 屬系列產品者審驗費減半收取。
      電信終端設備電磁波能量吸收比審驗費 七千元
      電信終端設備電磁相容審驗費 五千八百元
      電信終端設備電氣安全審驗費 五千八百元

    證照費

    •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新臺幣) 備註
      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證明證照費 六百元 申請補發或換發時應繳交本項費用。

    登陸費

    •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新臺幣) 備註
      委託驗證機關(構)辦理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授權登錄費 一千五百元

    設定費

    • 費用名稱 單位 收費金額(新臺幣) 備註
      外觀照片等審驗相關資料保密設定費 一千五百元

審定證明相關注意事項:

  • 驗證補件:
    1. 本公司於收到驗證申請書後,如對服務項目有任何不明之處,與驗證申請書上之聯絡人聯繫。如申請驗證之案件延誤或主要偏差,立即通知聯絡人。
    2.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及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及認證者,應檢附文件或樣品有誤漏或不全時,本公司應通知申請者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本公司將列舉不合格事項,發給審查意見,通知申請者於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二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審。
    3. 申請複審逾期或複審仍不合格者,本公司予以駁回其申請。
    4.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及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認證費用於申請時繳交,本公司依規定駁回申請時,申請者所繳審查、審驗、認證費用不予退還。
  • 驗證執照、證明書及符合性標誌說明:
    1. 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送審廠商應依審定證明中所核給之審驗合格標籤式樣,自製標籤標貼或印鑄於設備本體適當位置,始得販賣。
    2. 審驗合格標籤之使用權專屬取得審定證明之人。取得審定證明者,得備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16 條第 2 項相關文件或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相關文件後,以書面報請本會備查後,同意他人於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使用審驗合格標籤。
    3. 取得審定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審定證明:
      1. (1)經發現原審定設備有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電源供應方式、配件、天線或性能,而未重新申請審驗者。
      2. (2)經確定原審定設備未依新修正技術規範公告所定實施期限及方式辦理審驗者。
      3. (3)經發現申請審驗時所檢附之資料為偽造或虛偽不實者。
      4. (4)經抽驗未能符合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技術規範或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者。
      5. (5)以同一限制性射頻模組(組件)與不同平臺組裝之限制性最終產品,未依規定分別申請審驗。
      6. (6)因代理權、專利權爭議,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或違反其他規定致不得販賣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
      7. (7)行動電信終端設備經調查確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者,經限期召回、回收或銷燬,屆期未召回、回收或銷燬。
    4. 輸入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依電信法第81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5. 製造或輸入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者,依電信法第82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設備。
    6. 每年定期執行市場抽驗,抽驗公開陳列或市售經本公司型式認證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和電信終端設備,抽驗件數每年分別至少一件且不得低於審驗合格案件數之百分之五,進行市場抽驗後應於二個月內製作抽驗報告報請NCC備查。
    7. 執行市場抽驗時,發現核發型式認證證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與原樣品不符或不符合技術規範者,應廢止該型式認證證明。
    8. 包裝上應標明之事項:
      1. (1)主管機關標章。
      2. (2)商品名稱。
      3. (3)商品內容:規格或等級。
      4. (4)「減少電磁波影響,請妥適使用。」之警語。
      5. (5)行動寬頻手機的頻段。
    9. 審驗合格標籤製作方式:
      • 申請者應以適當(方格子)比例大小標貼或印鑄於設備本體適當位置上。
      • 此驗證標誌依規定附加於產品上,其顏色單一,須清楚、容易辦識。
      • SGS-RCB代碼(XX):AM_NCC 核發。
      • 合格年份代碼(xx):西元年後2碼。
      • 設備種類代碼(YY):詳見下表。
      • 審驗合格序號(yyy):每一年度自 001~999 至 AAA~ZZZ 依序遞增 。
      • 系列號碼(Z):0_主案件;1-9/A-Z_系列。
      • 審驗方式(z):T_型式認證;C_符合性聲明;E_簡易符合性聲明。
      設備代碼 LP Y1 Y2
      設備種類 低功率射頻器材 完全射頻模組(組件) 限制性射頻模組(組件)
      設備代碼 Y0 G2 3G 4G 5G NB
      設備種類 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 GSM 900終端設備 WCDMA FDD終端設備 LTE 終端設備 NR終端設備 窄頻終端設備
      1. (1)請依上列標籤式樣自製標籤,標貼或印鑄於器材本體明顯處,始得販賣或公開陳列。
      2. (2)經型式認證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其廠牌、型號、設計、射頻性能如有變更,應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3. (3)違反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或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之規定,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電功率者,除依電信法規定處罰外,驗證機關(構)並得廢止其型式認證證明或型式認證標籤。
      4. (4)送審廠商應保留送審樣品供日後核對。
      5. (5)本型式認證證明及其合格標籤使用權專屬取得本證明者。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15條和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持有人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同意他人於同廠牌同型號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和電信終端設備使用型式認證標籤,並於次日起30天內,應檢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和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同意使用備查表」送NC備查 。
  • 驗證撤銷或廢止:

    型式認證證明、審驗合格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就同廠牌同型號之器材重新申請審驗,本會並得將原持有人及撤銷或廢止事由公告之。前項型式認證證明、審驗合格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應回收已販賣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若他人權益因而受損,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驗證補發或換發:

    型式認證證明、審驗合格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時,得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 申請前項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製造商變更或新增。
      2. 型式認證證明、審驗合格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之申請者變更公司名稱。
      3. 型式認證證明、審驗合格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之申請者因公司合併或分割,經報請主管機關同意由合併或分割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使用原型式認證證明、審驗合格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
    • 申請補發或換發型式認證證明、審驗合格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應檢附下列文件:
      1. 型式認證證明、審驗合格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遺失或毀損:換(補)發申請書。
      2. 前項第一款:換(補)發申請書、器材/電信終端設備生產合約影本及器材符合技術規範之聲明書。
      3. 前項第二款:換(補)發申請書、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4. 前項第三款:換(補)發申請書、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和主管機關同意函。
  • 認證相關業務之處理期限:
    1.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檢附之文件或物品有誤漏或不全時,驗證機關(構)應通知申請者於一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2. 前項申請經審驗不合格者,驗證機關(構)應列舉不合格事項,通知申請者於二個月內改善並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複審;申請複審逾期或複審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3.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型式認證合格,其申請者應妥善保管原檢送檢驗機構測試之器材樣品、測試所需之特殊測試軟體及特殊治具至該器材停止生產或停止輸入後五年。
    4. 電信終端設備經型式認證合格,其申請者應妥善保管原檢送檢驗機構測試之器材樣品、測試所需之特殊測試軟體及特殊治具至該器材停止生產或停止輸入後三年。
    5. 型式認證證明、審驗合格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就同廠牌同型號之器材重新申請審驗,本會並得將原持有人及撤銷或廢止事由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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