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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品
2019/10/14

中藥材與供藥食兩用食品之差異性

內文出處 健康產業服務、中醫藥司、食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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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材與供藥食兩用食品之差異性

鑑於國人有食用中藥膳食習慣,特將中藥與供食用簡略區分說明。

基於華人自古以來就有「藥食同源」的說法,有些中藥材可作為食品治療疾病稱之為「食療」,也可作為藥物,又或者將部分中藥材添加在食品中用以調養身體稱之為「藥膳」。
 

目前對於中藥材有三類管理方式,

第一類是依「中藥」管理:

藥品定義:

藥事法第6條所稱藥品,指下列各款之一之原料及製劑:
1.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2.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3.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4.用於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藥事法第69條規定:非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中藥材定義:

中藥材係指緣自於自然界植物,依據中醫藥理論,得供藥品使用之植物、動物與礦物之原藥材或飲片。且中藥材分為一般中藥材及毒劇中藥材。


※中藥材法規限量,請詳閱中醫藥司網站「中藥材含異常物質限量基準彙整表」。
※菊花、蓮子、白木耳、龍眼肉、烏梅乾、百合、枸杞、山藥、薄荷、芡實、山楂、肉豆蔻、砂仁、黃精、絞股藍(七葉膽) 、小茴香及八角茴香等18項市售中藥材(其異常物質限量基準及檢驗方法比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等相關標準及規定),依衛福部105.01.14衛福部中字第1051860028號令辦理。

 

其餘二類分別為「食品」及「藥食兩用」管理:

食品定義: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3條所稱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中藥」由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簡稱中醫藥司)管理,「食品」或「藥食兩用」則歸屬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TFDA)管理,並分別發布《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37項與《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進行「藥食兩用」中藥材管理。
※衞生福利部重申,中藥材係乾品,如為新鮮產品屬農產品,並不以中藥材管理,其販賣業者無須申請中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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