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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1

慎選美白產品 北市公布100年5-6月美白化粧品專案稽查結果

內文出處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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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選美白產品 北市公布100年5-6月美白化粧品專案稽查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今年5-6月間,特執行「宣稱美白或嫩白等功效化粧品」專案,在轄內訴求低價位之店家(如:美容用品店、攤販)及網路以價購方式,完成19件化粧品抽驗,經檢驗結果均未含禁用之「重金屬汞」及「對苯二酚」;另對「維他命C磷酸鎂」、「維他命C糖苷」、「麴酸」、「熊果素」等常用美白成分進行檢測,其含量皆符合規定;然標示檢查卻發現有13件產品涉及標示違規。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在炎夏中,提醒消費者長時間曝曬在陽光下,除了使用保護性的防曬產品外,美白保養也不可或缺,為確保使用之安全,購買美白產品首先要留意其標示的完整性、宣稱的合理性與來源的合法性。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對本次檢驗合格之19件化粧品進行外包裝標示檢查,其中標示違規之產品,將依法進行查處,分析其違規情形如下:

(一) 成分標示不實〈如外包裝標示含有「維他命C磷酸鎂」卻未檢出〉。
(二) 標示不全〈如外包裝無中文標示或僅以簡體中文標示【網路拍賣之產品尤常見】〉。
(三) 標示涉及誇大、療效宣稱〈如宣稱對各種頑固黑斑、黃褐斑、曬斑、妊娠斑、反彈
        斑…有非常顯著的神奇修復功效〉。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化粧品之外盒包裝或容器均需顯著標示「產品名稱」,而產品同時具外盒包裝及容器時,應於外盒包裝上標示「製造廠名稱、廠址(國產與輸入者皆需標示)」、「進口商名稱、地址(輸入者)」、「內容物淨重或容量」、「用途」、「用法」、「批號或出廠日期」、「全成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經指定公告者)」、「許可證字號(含藥化粧品者)」等9項。除此之外,一般化粧品不得有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之宣稱,違者將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28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

        選購美白產品除了從外包裝進行了解,產品本身的品質是否使用合法美白成分?是否真有美白功效?衛生局提醒:

(一) 合法之美白成分:行政院衛生署歷年來陸續公告多項可使用於一般化粧品之美白成
        分,如:「維他命C磷酸鎂」等,其用途及限量均有明確規範,化粧品中如未含有公
        告核准之成分,而作相關美白效能等誇大、不實宣稱,即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
        規定。
(二) 禁用之美白成分:一為重金屬汞,行政院衛生署早在民國72年即公告禁止使用於化粧
        品中,含「重金屬汞」之化粧品於初期使用時,雖能感受到美白效果,但使用後會讓
        皮膚色素沉著,產生棕、褐色斑點,甚至會伴隨發炎、脫皮等副作用,累積在體內的
        汞成分,導致「腎病變」及「汞中毒」等嚴重的健康危害;其次為對苯二酚
        (Hydroquinone),該成分可減輕黑斑、雀斑,或其他色素沉著,為供作醫療使用之
       「藥品」,需經醫師開立處方,如未經專業指導而不當使用,易造成皮膚炎、紅斑、
        灼傷及不規則皮膚去色素化等副作用,因此不得擅自添加於化粧品。

        化粧品如含前述禁用成分,已涉屬「妨害衛生之物品」,足以損害人體健康,故輸入、製造、販售或意圖販售、供應而陳列者,已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依同條例第27條,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再次呼籲消費大眾,在愛美之餘,也要注意化粧品的品質與衛生安全,購買化粧品時,應遵守「一不二要」原則:「不輕信誇大療效宣稱、要購買來源清楚產品、要認明完整中文標示」,民眾如有發現疑似違規之化粧品,可撥打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撥打02-27208889)轉710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更多訊息請參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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