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包括鬆綁營養宣稱「來源」、「供給」等規定、增列營養素可宣稱生理功能之含量基準、修訂液體食品之營養宣稱規定、刪除含碘鹽宣稱等內容。
為期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定之文義更臻明確,以及使業者更能落實營養標示制度,衛生福利部 (衛福部) 於110 年10月13日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鬆綁營養宣稱「來源」、「供給」等規定
食品外包裝常以「來源」、「供給」、「含」或「含有」等方式,表達該產品具有特定營養素性質,考量「來源」、「供給」等通常是事實描述的營養宣稱,故如產品確實含有特定營養素,放寬可宣稱標示「供給」、「含」等宣稱詞句,例如每份含蛋白質○公克、本產品含葉黃素等,並應於營養標示內標示其宣稱營養素含量。
- 增列營養素可宣稱生理功能之含量基準:
配合「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規定,增列可宣稱生理功能例句之營養素含量基準。
- 修訂液體食品之營養宣稱規定:
食品有二項以上營養宣稱時,所宣稱的營養素應以同型態(固體或液體)作為衡量基準;當選擇以液體作為衡量基準時,得選擇100 毫升或100 大卡作為營養宣稱基準,故應註明清楚,例如奶粉產品宣稱低糖高纖維,應標示如本產品以沖泡後的100 毫升糖○公克、100 大卡膳食纖維○公克達宣稱含量。
- 刪除含碘鹽宣稱
衛生福利部已另於105年11月1日公告「包裝食用鹽之碘鹽標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