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於111年6月7日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擬修訂現場調製飲料之咖啡因標示飲品對象,從現行的咖啡飲料擴大至「含咖啡因成分之現場調製飲料」,都需揭露咖啡因含量,同時也提供業者更多元化的標示方式。此規定預定自112年 1月1日生效。
擬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總咖啡因含量標示對象。
從現行的咖啡飲料擴大至「含咖啡因成分之現場調製飲料」,應標示該杯飲料總咖啡因含量之最高值,或以紅黃綠方式標示區分總咖啡因含量。
二、修正原茶飲料、咖啡飲料、果蔬品名之飲料的規定文字
茶飲料→添加茶或以茶香料調製之飲料
添加茶或以茶香料調製之飲料包括下列兩種:
- 以茶葉、茶粉、茶湯、茶湯之濃縮液或以天然茶葉製得之原料不含香料調製者調製者,應標示茶葉原料來源之原產地(國)。如茶葉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國)者,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 至低標示之。
- 不含茶葉、茶粉、茶湯、茶湯之濃縮液或以天然茶葉製得之原料,僅以茶香料調製者,應於品名標示「○○風味」或「○○口味」字樣。
咖啡飲料→添加咖啡之飲料
果蔬品名之飲料→以果蔬為品名之飲料
三、
新增 QR Code 等電子化方式,作為標示方法之一,另修正標示之字體大小限制。
四、新增規範
以QR Code 或其他電子化方式揭露者應符合之事項。 “前點以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方式揭露者,應於電子化標示等上方或下方位置,註明「
掃描此處可獲得標示資訊」或等同意義字樣,且
現場應設置可讀碼之行動裝置。”
資料來源
食品藥物管理署(2022/06/07)。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檢索日期:2022/06/07。檢自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7963
※ 本文由SGS食品服務部編輯小組參考整理自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