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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農產品
2011/07/06

市售櫻花蝦衛生安全、輻射限量及真假調查

內文出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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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櫻花蝦衛生安全、輻射限量及真假調查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分別在臺北市、臺中市及屏東縣的傳統市場及商店抽驗市售櫻花蝦,結果發現16件櫻花蝦中有1件是假櫻花蝦,12件散裝櫻花蝦的標示不符合規定。行政院消保會已請行政院衛生署對於缺失商品進行複查改善。

        櫻花蝦富含高鈣、磷、粗蛋白質等營養,其市場售價相較於其他種類的蝦子為昂貴。有不肖業者以其他種類的蝦子冒充櫻花蝦販售給消費者。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保會特別針對市售櫻花蝦的產品標示、衛生安全、輻射限量及真偽辨識等事項,採樣16件櫻花蝦,請臺中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及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協助標示查核,且分別將檢體送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檢測衛生安全項目、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檢測輻射限量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沿近海資源研究中心協助辨識真偽。

        在食品標示方面,本次所抽測的16件檢體,13件為散裝食品,3件為包裝食品,標示檢視結果,僅1件散裝食品及3件包裝食品標示符合規定,12件散裝食品皆未依規定標示原產地。在衛生安全檢測方面,檢測項目有著色劑、漂白劑(二氧化硫)及調味劑3項,僅檢體編號2檢出紅色6號著色劑,該著色劑屬可使用之物質。輻射限量檢測碘131、銫134與銫137之總和含量,16件皆符合規定。至於真偽辨識,檢體編號2全部非櫻花蝦而係中型毛蝦(俗稱蝦皮),其餘檢體為櫻花蝦。

        對於12件散裝食品未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1規定標示以卡片、標記或標示牌等型式,採懸掛、立牌、黏貼等方法辨明其品名及原產地者,依同法第33條規定,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檢體編號2經檢測結果為中型毛蝦(俗稱蝦皮),非櫻花蝦,卻以櫻花蝦販售,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攙偽或假冒。」依同法第31條第1款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此外,行政院消保會已請行政院衛生署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對於本案完成複查追蹤處理,同時督導縣市政府加強散裝食品標示查核及宣導,維護消費者權益。 
 

關鍵字: #消保會 #原能會 #農委會 #二氧化硫 #著色劑 #食品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