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衛福部) 訂定「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並自110年9月1日起生效。所謂「小包裝食品」指的是市售產品之最小販售單位(註1)為完整包裝且其外包裝之最大表面積(註2)不足20平方公分者。
註1:「最小販售單位」係指產品販賣銷售時之最小單位,販售之對象包含食品工廠、餐飲業者或消費者。
註2:食品外包裝之「 最大表面積 」是指一容器中具有最大面積之平面,而非全部表面積加總。其面積計算應以確實可標示之範圍做計算,不包含黏合蓋住及壓條之部分。如為長方體盒裝產品其最大表面積之計算,係指最大一側面之高度(公分)乘以寬度(公分)。如為保特瓶裝產品則以容器可標示最大面積之高度(公分)乘以圓周長\(公分)計算之。
符合小包裝食品定義者,可以依規定豁免部分標示,應標示事項包括以下:
- 品名。
- 有效日期。
- 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及電話號碼。
- 原產地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之原料原產地。
- 過敏原等醒語資訊。
標示的方式也可以採以下兩種方式(擇一):
方法一 |
方法二 |
於產品外包裝得僅標示下列事項:
- 品名。
- 有效日期。
- 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及電話號碼。
- 原產地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之原料原產地。
- 過敏原等醒語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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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產品外包裝得僅標示下列事項:
- 品名
- 有效日期
- *「 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 標示方式 揭露 ,並應於電子化標示之上方或下方位置,附有「掃描此處可獲得產品標示資訊」或等同意義字樣。
*「 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 標示 方式揭露之資訊應包含 食安 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至第十款應標示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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