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以下簡稱衛福部) 於109年10月6日以衛授食字第1091302247號令發布訂定之「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自本(110)年7月1日起實施,因此市售產品均應符合新的管理標準。該標準已重新將食品區分為七大類,並參採國際管理趨勢,優先將「乳及乳製品類」及「嬰兒食品類」之規定納入採樣計畫,並增訂部分指標性病原菌,以取代傳統之衛生指標菌,未來針對食品微生物之管理及監測結果,更具風險代表性。
因應新制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中將「乳及乳製品類」及「嬰兒食品類」之規定納入採樣計畫,食品業者可能遇到因特殊情況導致採足樣品之困難等問題,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另已循程序公布「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採樣計畫之採樣原則指引」,針對採樣疑義提供指導。以下為該指引的重點彙整:
一、依據 Codex採樣指引 (CAC GL 50-2004) 提出本指引文件,作為採樣實務之參考。
二、即使同一種產品,衛生主管機關於不同採樣點仍應針對其運輸、儲存、包裝方式及販售條件等,依據微生物特性、風險評估及管理之精神,採取不同的採樣策略進行查核。
三、針對具有完整包裝且批量生產之乳製品及嬰兒食品,同一種類產品採樣件數(n)之認定:
(工廠端)
於廠內連續批次生產時:
可指為一個批次生產產品中抽取的… |
(通路端)
於市售端 |
一個單位包裝的產品 |
一次採樣盛裝量的產品 |
同一種類產品之最小販售單位包裝視為一件 |
如:一罐、一塊、一盒等單位包裝 |
如 :一勺、一杯等 |
- 採集件數不足時,必要時得分批或於不同銷售點、不同時段採樣,以補足採樣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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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批量 (指單次生產量,或單次進口量)之大小,將影響採樣計畫之誤差率,如該產品非整體受汙染,批量越大者,其可能採樣到不合格品之機率越低;反之批量越小者則機率越高。由於採樣計畫之採樣件數(n)固定,指引中考量不同批量大小之特殊情況,可彈性採取彈性採取之之不同採樣方案,以使採樣計畫之實施更為合理可行。
五、如遇以下特殊情況,且確有採足規定採樣件數(n)之困難時,可參考以下採樣原則,且應於採樣紀錄中敘明:
如遇以下特殊形況 |
可參考之採樣原則 |
範例 |
單位包裝太小 |
每單位完整包裝重量(體積)遠小於單次微生物檢驗所需之取樣量且不適合以稀釋方式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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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件之採樣量(重量/體積)應酌予增加,儘量取至檢驗需求之最低取樣量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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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包裝中有個別小顆單包裝之乾酪或奶油、乳脂(奶油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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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
(大重量或大體積) |
無獨立完整包裝之散裝食品 |
平均取樣2及均勻混合後再分成所需之件數3 (n) |
現場切塊/片販售之原塊乾酪 |
產品太大 |
單位完整包裝重量(體積)超過2公斤(公升) |
應至少隨機自 2件產品中平均取樣2及均勻混合後 再分成所需之採樣件數3 (n) |
40kg的進口乾酪 |
昂貴產品 |
產品零售之單位完整包裝一件單價換算每公斤(公升)價值超過一仟元以上者 |
應至少隨機採樣2件產品,並自該2件產品中平均取樣2及均勻混合後再分成所需之採樣件數3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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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檢驗需求之最低取樣量,應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或食品藥物管理署公開之檢驗方法所提出之檢驗量 (重量/體積)需求。
2. 「平均取樣」原則,可於盛裝容器/產品之各角落 (邊 )扦樣四點,分以不同容器盛裝者,則自各容器中平均分配取足需要量。
3. 每件樣品之重量(體積)至少應取至檢驗需求之最低取樣量1以上。 |
六、單件產品如因重量 (體積 )不足,而於檢驗時另採行稀釋處理者,應於檢驗報告中詳實備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