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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重申,市售包裝食品之最小販售包裝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之規定作完整標示,產品如無小包裝單獨販售之情形,於外包裝完整標示,尚符合規定。業者如標示於小包裝之內容,應與外包裝之標示相符,且不致造成消費者混淆;如兩者不相符,易造成消費者誤解,則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得處新台幣4-20萬元罰緩。另本署表示,包裝食品之標示,係為衛生局例行性稽查業務,如發現不符規定,會要求限期改正。
關鍵字: #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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