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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9

預告訂定「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 【發布日期:2019-01-19】

內文出處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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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 【發布日期:2019-01-19】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原名稱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前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修正為現行名稱及全文三十二條,其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虛偽、誇大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維護國人健康、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維持法律安定性,爰依據上開授權規定,擬具「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草案

衛生福利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119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71204082
附件:「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十條第四項。
三、「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電話:(02)2787-7234
()電子信箱:boy@fda.gov.tw
()傳真:(02)2653-3065
 

關鍵字: #化粧品 #廣告 #宣傳 #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