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訂定「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並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於108年3月19日公告訂定「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統一規範不同來源之幾丁聚糖並確保消費者之食用安全。
以下為本次公告的重點整理:
- 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 (Aspergillus niger mycelium) 所製取之幾丁聚糖(Chitosan)可供為食品原料使用。
- 由黑麴菌絲體製取者,其赭麴毒素A (Ochratoxin A) 含量應小於1 ppb。
- 使用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製取之幾丁聚糖作為原料之食品,其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顯著標示「有服用慢性病藥物者,應諮詢醫師後,方可使用」及「不建議孕婦、授乳者及嬰幼兒食用」之警語字樣。
- 相關規定將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起 (以製造日期為準)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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