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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農產品
2011/08/16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說明食品品名標示

內文出處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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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13)日媒體報導,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抽購市售食品,包括飲料、沖泡茶包與穀粉、甜點、麵包、零嘴餅乾、泡麵、冰棒等,認為有些產品其品名與實際成份不符。食品藥物管理局已責成地方衛生局加強食品標示稽查,如查獲有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立即要求業者限期回收改正。該局同時呼籲消費者,於選購市售包裝食品時,應仔細看清食品標示;亦要求食品業者應確實控管產品之品質,並依法誠實、正確、完整標示。

        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如有易生誤解,甚至蓄意欺騙者,依法要求食品業者改善。食品品名若屬於約定成俗的概念,如:「太陽餅」、「牛舌餅」、「車輪餅」、「佛跳牆」等,尚不致造成民眾之誤解。另有些品名是民眾可接受的翻譯中文品名,如:「熱狗」、「金莎巧克力」等,亦應不屬違反規定。

        有關包裝泡麵標示部分,衛生署公告之「包裝速食麵標示相關規定」於100年7月1日正式生效,自當日產製(以製造日期為主)之包裝速食麵,如內容物附調味粉包,但並無食材包者,應以「○○味麵、○○風味麵或○○湯麵」為品名。食品藥物管理局已責成地方衛生局加強查核,如有違規情事者,立即依法處辦。

關鍵字: #食品標示 #食品衛生管理法 #包裝速食麵 #泡麵 #消基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