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商品標示法」
所有食品接觸材的產品均為「商品」,原則上,應符合經濟部 「商品標示法」等相關標示規定,例如:陶瓷、玻璃、純紙製、純植物纖維、未塗層金屬、不鏽鋼…等材質的食品接觸材料商品,其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或分裝商,應於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依據「商品標示法」第 9 條為商品標示。如果商品具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者,例如:壓力鍋、牙籤、保溫杯…等,應另外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而這類產品應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擇一進行標示。
衛生福利部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另一方面,如果該商品的食品接觸面含有塑膠材質,則需依據衛生福利部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標示規定,例如:聚丙烯(PP)塑膠、聚乙烯(PE)塑膠、矽膠、橡膠、鐵氟龍不沾塗層(PTFE)、熱可塑性彈性體(TPE)、含有塑膠複合材質、塑膠淋膜紙…等。其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應於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6 條為商品標示。而這類商品之標示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2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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