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的定義為何?
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且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6月4日 衛授食字第1081201387號 發文公告: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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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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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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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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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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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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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虛偽或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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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事實不符。
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
證。
三、逾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
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種
類及範圍。
四、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
身體結構之詞句。
(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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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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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十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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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醫療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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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預防、減輕、診斷或
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
症狀,或其他醫療效能詞
句。
二、涉及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效
能或同等意義詞句。
(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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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罰則,處以四萬元以上至二十萬元以下罰緩。
※涉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十條第二項罰則,處以六十萬元以上至五百萬元以下罰緩。
※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針對違規廣告行為數的認定原則,依據 2010年8月2日 FDA消字第0990032135號:
食品、藥物、化粧品違規廣告行為數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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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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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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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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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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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版廣告,於同一日,在同一頻道之不同時段撥出,認定為一行為。
(2.)同一版廣告,於同一日,在不同頻道撥出,認定為數行為。
(3.)不同版廣告,於同一日,在相同或不同頻道撥出,認定為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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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韓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3月16日至108年7月14日間在電視宣播「韓國WB驚奇泡泡淨化潔顏發光面膜」化粧品廣告,內容述及略以:「...每增加一個四分差(IQR)的細懸浮微粒PM2.5…法令紋加深17%,魚尾紋多出16%... 臨床實驗證實 使用一次...有效改善鬆弛毛孔…有效深入2.5mm肌膚中清潔...小翅藻 增生膠原
蛋白...你有這種困擾嗎?!過敏泛紅...有效改善血液循環...(主持人口述)…讓臉部的表層微傳導管路的廢物都可以排出去…也就是排PM2.5,PM2.5可以進到血液裡面,是非常恐怖的一件事情…」等文詞,涉及誇大,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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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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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版廣告,於同一日,在不同報紙刊登,認定為數行為。
(2.)同一版廣告,於不同日,在同一報紙刊登,認定為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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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蘋果日報108年4月15日第E1版(2)聯合報108年4月26日第S2版刊登「台酒生技紅酒多酚萃取精華、清酒粕萃取精華」化粧品廣告,內容載有:「…經試管實驗測試具有抑制細胞脫顆粒、抑制酪胺酸酶活性及抑制MMP-1分泌量(抗老化)的功效…」等文詞,涉及誇大,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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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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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網址,一日之刊登為認定標準;若同刊登多項產品之違規廣告,則以違規產品數認定期行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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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艾莉美尚有限公司於網路刊登「天竺葵純露【舒緩修復】、薰衣草純露【平衡油脂】、舒壓放鬆植萃按摩油、BIO香草滋養護手霜、杏桃核仁油【清爽保濕】、輕盈緊實植萃按摩油」等化粧品廣告,內容述及略以:「…有效消炎修復肌膚,鎮靜紅疹、曬傷或昆蟲咬傷…可舒緩、鎮靜曬傷處…」等文詞,涉及誇大,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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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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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同車輛(車牌號碼)、一日之刊登為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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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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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廣告牌、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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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處廣告為認定標準(違規之看板、廣告牌,並限期處分書送達,3日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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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凱強生有限公司印製張貼「台灣神皂」化粧品廣告海報,內容載稱略以:「…具殺菌、止癢…洗頭髮: 掉頭髮…。洗身體:濕疹、異位性皮膚炎…富貴手、香港腳…改善症狀:使用到了台灣神皂,身上的皮膚病也都痊 癒了…改善人:石小姐…經醫生診斷是牛皮癬,有時裂開,流血疼痛…」等宣稱,涉及誇大,違反化粧品衛生管 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案經民眾於108年3月14日向桃園市政府市政信箱反映,復經本局108年3月22日至受處分人公司舉辦講座會場(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5號7樓之1)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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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單(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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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以發送者一名視為1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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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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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案例參考至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化粧品違規廣告。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違規食品、藥物、化粧品廣告 民眾查詢系統:https://pmds.fda.gov.tw/illegalad/。
化妝品標示合乎法規的重要性為何?對消費者有哪些好處?
按前行政院衛生署所發布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並未已依『法』來規範,但於近幾年發布『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將化妝保養品產業完整規劃,例如:化粧品產品登錄制度、PIF等,且公開透明可查詢平台來確認產品真實性、也有產品履歷及明確標示,並同時開放民眾上網查詢任何一個上市產品資料,若沒有查詢到該產品資料或產品資訊不符均可向主管機關檢舉(檢舉成功還能領獎勵金)。
化妝品外盒包裝或容器上,一定要標示哪些項目?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規定,化妝、保養品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品名、用途、用法及保存方法、淨重、容量或數量、全成分名稱、使用注意事項、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批號;特定用途化粧品除前述標示項目外,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及含量。
下表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與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兩者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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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2021年7月1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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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2021年6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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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化粧品須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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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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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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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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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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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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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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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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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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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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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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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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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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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方法
(保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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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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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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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號、產品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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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號
2.擇一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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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
-
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
-
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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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號或出廠日期
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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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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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重、容量或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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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物重(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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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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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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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廠名稱及地址
進口商名稱及地址(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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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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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注意事項
其他公告應標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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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告應標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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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化粧品(舊稱含藥化粧品),需另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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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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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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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主成分)名稱與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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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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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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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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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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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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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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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或於臺灣分裝或改裝之輸入化粧品未依規定標示者,涉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規定,依同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另依同法第16至17條規定,該等標示違規之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市售違規產品。
※特定用途化粧品須加刊「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標示格式、方式、其他應遵循事項及加刊事項等應依照衛生福利部公告。
※產品具外包裝及容器者,外包裝須有完整標示事項,容器至少標示中文或外文品名。
圖、2021年7月1日起一般化粧品標示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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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標示參考文獻: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衛授食字第1081201387號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