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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品
2021/05/31

化妝品標示規範說明,教你辨別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之地雷

內文出處 健康產業服務、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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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有制定準則,SGS透過此篇文章以簡單明瞭方式快速讓您對化妝品標示規範有更多了解,預防買到沒有清楚標示的化妝品。

廣告的定義為何?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規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且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6月4日 衛授食字第1081201387號 發文公告: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依據

內容

細項

施行日期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

涉及虛偽或誇大

一、與事實不符。
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
    證。
三、逾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
    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種
    類及範圍。
四、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
    身體結構之詞句。
    (詳附件)

2019年7月1日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十條第二項

涉及醫療效能

一、涉及預防、減輕、診斷或
    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
    症狀,或其他醫療效能詞
    句。
二、涉及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效
    能或同等意義詞句。
    (詳附件)

※涉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罰則,處以四萬元以上至二十萬元以下罰緩。
※涉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十條第二項罰則,處以六十萬元以上至五百萬元以下罰緩。
※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針對違規廣告行為數的認定原則,依據 2010年8月2日 FDA消字第0990032135號:

食品、藥物、化粧品違規廣告行為數認定原則

媒體種類

認定標準

實際案例

電視、電台

(1.)同一版廣告,於同一日,在同一頻道之不同時段撥出,認定為一行為。
(2.)同一版廣告,於同一日,在不同頻道撥出,認定為數行為。
(3.)不同版廣告,於同一日,在相同或不同頻道撥出,認定為數行為。

受處分人韓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3月16日至108年7月14日間在電視宣播「韓國WB驚奇泡泡淨化潔顏發光面膜」化粧品廣告,內容述及略以:「...每增加一個四分差(IQR)的細懸浮微粒PM2.5…法令紋加深17%,魚尾紋多出16%... 臨床實驗證實 使用一次...有效改善鬆弛毛孔…有效深入2.5mm肌膚中清潔...小翅藻 增生膠原
蛋白...你有這種困擾嗎?!過敏泛紅...有效改善血液循環...(主持人口述)…讓臉部的表層微傳導管路的廢物都可以排出去…也就是排PM2.5,PM2.5可以進到血液裡面,是非常恐怖的一件事情…」等文詞,涉及誇大,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

報紙

(1.)同一版廣告,於同一日,在不同報紙刊登,認定為數行為。
(2.)同一版廣告,於不同日,在同一報紙刊登,認定為數行為。

受處分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1)蘋果日報108年4月15日第E1版(2)聯合報108年4月26日第S2版刊登「台酒生技紅酒多酚萃取精華、清酒粕萃取精華」化粧品廣告,內容載有:「…經試管實驗測試具有抑制細胞脫顆粒、抑制酪胺酸酶活性及抑制MMP-1分泌量(抗老化)的功效…」等文詞,涉及誇大,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網路

同一網址,一日之刊登為認定標準;若同刊登多項產品之違規廣告,則以違規產品數認定期行為數。

受處分人艾莉美尚有限公司於網路刊登「天竺葵純露【舒緩修復】、薰衣草純露【平衡油脂】、舒壓放鬆植萃按摩油、BIO香草滋養護手霜、杏桃核仁油【清爽保濕】、輕盈緊實植萃按摩油」等化粧品廣告,內容述及略以:「…有效消炎修復肌膚,鎮靜紅疹、曬傷或昆蟲咬傷…可舒緩、鎮靜曬傷處…」等文詞,涉及誇大,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車輛

以不同車輛(車牌號碼)、一日之刊登為認定標準

看板、廣告牌、海報

以一處廣告為認定標準(違規之看板、廣告牌,並限期處分書送達,3日內改善)。

受處分人凱強生有限公司印製張貼「台灣神皂」化粧品廣告海報,內容載稱略以:「…具殺菌、止癢…洗頭髮: 掉頭髮…。洗身體:濕疹、異位性皮膚炎…富貴手、香港腳…改善症狀:使用到了台灣神皂,身上的皮膚病也都痊 癒了…改善人:石小姐…經醫生診斷是牛皮癬,有時裂開,流血疼痛…」等宣稱,涉及誇大,違反化粧品衛生管 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案經民眾於108年3月14日向桃園市政府市政信箱反映,復經本局108年3月22日至受處分人公司舉辦講座會場(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5號7樓之1)查獲。

傳單(DM)

原則上以發送者一名視為1起行為

※實際案例參考至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化粧品違規廣告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違規食品、藥物、化粧品廣告 民眾查詢系統:https://pmds.fda.gov.tw/illegalad/

化妝品標示合乎法規的重要性為何?對消費者有哪些好處?      

   按前行政院衛生署所發布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並未已依『法』來規範,但於近幾年發布『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將化妝保養品產業完整規劃,例如:化粧品產品登錄制度、PIF等,且公開透明可查詢平台來確認產品真實性、也有產品履歷及明確標示,並同時開放民眾上網查詢任何一個上市產品資料,若沒有查詢到該產品資料或產品資訊不符均可向主管機關檢舉(檢舉成功還能領獎勵金)。

化妝品外盒包裝或容器上,一定要標示哪些項目?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規定,化妝、保養品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品名、用途、用法及保存方法、淨重、容量或數量、全成分名稱、使用注意事項、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批號;特定用途化粧品除前述標示項目外,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及含量。
下表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與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兩者比較表: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2021年7月1日期施行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2021年6月30日前)

一般化粧品須標示:

品名

V

V

全成分

V

V

用途(使用範圍)

V

V

用法(使用方式)

V

V

保存方法
(保存方式)

V

V

批號、產品效期

1.批號
2.擇一標示:

    • 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

    • 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

    • 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

批號或出廠日期
保存期限

內容物

淨重、容量或數量

內容物重(容)量

廠商資訊

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輸入產品之原產地(國)。

製造廠名稱及地址
進口商名稱及地址(輸入)

注意事項

使用注意事項
其他公告應標示事項

其他公告應標示事項

特定用途化粧品(舊稱含藥化粧品),需另標示:

主成分

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成分(主成分)名稱與含量

許可證字號

許可證字號

其他規定

使用注意事項



 違反化粧品外包裝、容器、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或於臺灣分裝或改裝之輸入化粧品未依規定標示者,涉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7條規定,依同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另依同法第16至17條規定,該等標示違規之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市售違規產品。

化妝品標示範例:(轉載至TFDA會粧不會裝 (fda.gov.tw))



※特定用途化粧品須加刊「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
※標示格式、方式、其他應遵循事項及加刊事項等應依照衛生福利部公告。
※產品具外包裝及容器者,外包裝須有完整標示事項,容器至少標示中文或外文品名。
圖、2021年7月1日起一般化粧品標示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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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標示參考文獻: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衛授食字第1081201387號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關鍵字: #Cosmetic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保養品 #化妝品 #違規廣告 #消保法 #標示 #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