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甜味劑? 有哪些合法的甜味劑可以使用於食品?
依聯合國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共同之食品法典委員會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資料,甜味劑定義為:可提供食品甜味之食品添加物,但不包含單醣及雙醣。甜味劑的甜度各有不同,依般來說大概為蔗糖的數十至數百倍,只需要添加少許的量,即可達到食品預期的甜度,因此常被用來作為代糖使用。
衛生福利部 (衛福部) 核准使用的甜味劑共有26種,依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每種甜味劑的使用的範圍和限量各有不同。依照使用的範圍可以粗略地將甜味劑分為: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者及特定產品依限量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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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的甜味劑:阿斯巴甜、醋磺內酯鉀、木糖醇等
可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的甜味劑,包括阿斯巴甜、甘草萃、醋磺內酯鉀、甘草酸銨、蔗糖素、紐甜、索馬甜、羅漢果醣苷萃取物及糖醇類 (赤藻糖醇 、D-山梨醇、木糖醇、麥芽糖醇等),這類的甜味劑可以使用的範圍相對來說較為廣泛,但須要留意的是,個別的甜味劑還可能有更多使用限制,例如不得使用於嬰兒食品或代糖錠劑及粉末、限於食品製造或加工必須時使用、使用於特殊營養食品時須事先獲得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等使用限定,或食品製造業者於產品配方中有使用到這些甜味劑,須留意使用限制是否有特殊的規定。
限制特定產品類別使用的甜味劑:糖精、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甜菊醣苷
限制特定產品需依照使用限量使用的甜味劑,包括糖精、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甜菊醣苷,僅能依規定使用在特定的食品類別,並且需依照使用限量使用,下表為此類甜味劑的可以使用的範圍彙整。
使用範圍/甜味劑 |
糖精/糖精鈉鹽
(Saccharin) |
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鈣
(Cyclamate) |
甜菊醣苷
(Steviol Glycosides) |
瓜子、蜜餞及梅粉 |
依限量使用 |
依限量使用 |
適量使用 |
碳酸飲料 |
依限量使用 |
依限量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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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糖錠劑及粉末 |
可使用 |
可使用 |
可使用 |
特殊營養食品 |
可使用* |
可使用* |
可使用* |
豆品及乳品飲料、
發酵乳及其製品、
冰淇淋、糕餅、
口香糖、糖果、
點心零食及榖類
早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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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限量使用 |
飲料、醬油、調
味醬及醃製蔬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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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限量使用 |
膠囊狀、錠狀食品 |
依限量使用 |
依限量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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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態膳食補充品 |
依限量使用 |
依限量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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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於特殊營養食品時,必須事先獲得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
食品添加甜味劑,應如實標示甜味劑
食品業者為了提升產品的口感和吸引消費者的味蕾,可依衛福部規定將合法甜味劑添加於食品中,也須留意,在產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中,也必須如實呈現產品使用甜味劑,以免觸法,另外,如實標示也有助於消費者做出明智的選擇,特別是對於對某些甜味劑敏感或有特殊飲食需求的人群。例如添加阿斯巴甜的產品,必須加註警語。
2024年4月11日,食品藥物管理署聯合各地區衛生局進行炊蒸食品製造業及販售業進行稽核抽驗,發現有部份產品 (鮮肉包、銀絲卷) 使用醋磺內酯鉀及蔗糖素等甜味劑,但並未依規定於產品外包裝標示該食品添加物名稱及其功能性,業者因而受到裁罰。食品業者製造食品時,若使用甜味劑等食品添加物,除了確認使用符合規定外,也需要在外包裝上誠實標示產品所使用到的食品添加物。
透明和準確的標示是建立信任和品牌形象的重要一環,同時也是尊重消費者權益的表現。因此,食品製造業者應該確保產品標示如實反映甜味劑的使用,讓消費者能夠做出知情且符合自身需求的選擇。
外銷食品留意甜味劑使用
近幾年來台灣許多包裝食品興起外銷風潮,在台灣銷售的包裝食品,外銷至美國、日本等市場前,須留意食品甜味劑的使用規定差異,確認產品配方符合性。例如台灣外銷日本的糖漿類產品,須留意醋磺內酯鉀、蔗糖素及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類的使用規定差異。另外在美國FDA的食品輸入警報 45-07,也針對食品使用糖精未聲明,以及非核准使用的甜味劑 (例如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類等) 等原因發布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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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S可提供的食品中甜味劑測試服務
- 多重甜味劑 13 項: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醋磺內酯鉀、糖精、阿斯巴甜、蔗糖素、新橙皮苷二氫查爾酮、甘草素、甜菊醣苷、紐甜、對位乙氧苯脲(甘精)、Alitame(阿力甜)、Rebaudioside A、Rebaudioside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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