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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歐盟發佈塑膠食品接觸材法規(EU)NO 10/2011重大修訂 -(EU)2020/1245

內文出處 SGS雜貨實驗室
  • 9401

2020年9月3日 歐洲委員會發佈了法規(EU)2020/1245以修訂塑膠食品接觸法規(EU)10/2011。

本提案對於(EU)10/2011附錄I, II, IV 和 V進行重大修訂。新法規將於OJEU(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後的第20天(2020.09.23)生效。新規定施行前已符合舊法規之FCM,自實施日起6個月內(2021.03.23)首次進入市場的可繼續販賣2年到2022.09.23並直到庫存賣完。以下為重要之更新:
附錄I - 表1歐盟授權物質清單

  • 新增1,3-phenylenediamine (1,3-diaminobenzene, CAS 108-45-2),遷移限值0.002 mg/kg。
  • 新增No. 1075, 1076, 1077,包括表面經氟化物改質性氧化鋁處理的二氧化鈦。
附錄II - 材料及物品的限制要求(完全取代附錄ll)
  • 重新定義19項重金屬物質特定遷移限值(原為9項),另外5項重金屬的遷移則受到法令第11(3)和12條的規定。(如下表一)
  • 對於REACH法規附錄17第43條中附錄8中列出的每一種PAA,如附錄I授權清單表中沒有的遷移限值,每項不能超過0.002 mg/kg。
  • 對於REACH法規附錄17第43條中附錄8未列出的PAA,如附錄I授權清單表中沒有具體限值,則總量不可超過0.01 mg/kg。
附錄IV - 符合性聲明
  • 取代原第6點,包含中間材料中物質數量的資訊。
附錄V - 符合性試驗
  • 修訂第2章 第2.1.3節“使用食品模擬物時的接觸條件”:新增關於食品加工設備或器具中塑膠材料或部件遷移的第(4)點。
  • 取代第2章 第2.1.6節“重複使用物品”:重複使用與食品接觸材料之遷移試驗必須每次使用全新的模擬液在單個樣品分別進行3次遷移測試。每次特定遷移的結果不得高於前1次的遷移測試中的結果,雖然遷移試驗的符合性判定是基於第3次之測試結果,即使在3次的測試中都沒超過特定遷移之限值,仍無法符合法規要求。
  • 取代第3章 第3.1節“測試總體遷移的標準條件”:
    新增OM0(40℃,30分鐘)試驗條件,適用於與任何食物接觸不超過30分鐘的低溫或室溫下。

    在OM4的測試條件中新增了“或迴流”字樣。
  • 表一:重金屬物質特定遷移限值
    序號 名稱 規範第6(3)(a)
    允許的鹽
    特定遷移限值
    (mg/kg)
    1 1
    2 --*
    3 0.04
    4 不得檢出 (DL:0.01)
    5 1
    6 不得檢出 (DL:0.002)
    7 --*
    8 不得檢出** (DL:0.01)
    9 0.02
    10 5
    11 銪*** 0.05
    12 釓*** 0.05
    13 48
    14 鑭*** 0.05
    15 不得檢出 (DL:0.01)
    16 0.6
    17 --*
    18 0.6
    19 不得檢出 (DL:0.01)
    20 0.02
    21 --*
    22 --*
    23 鋱*** 0.05
    24 5
    *遷移須遵守第11(3)和12條
    **如果證明文件證明不含六價鉻Cr(VI),則允許使用3.6 mg/kg 的限值
    ***可依據第6(3)(a)條使用鑭系物,但對於所有鑭系物之和,特定遷移限值不超過0.05 mg/kg,並且確保檢測方法能將食品中或食品模擬物的鑭系物全部游離成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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