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衛福部) 為加強管制食品中之重金屬污染物質,經參酌國際管理現況及國內外相關 風險評估資訊,擬增訂修正嬰幼兒食品、禽畜內臟、堅果油籽、巧克力等食品之重金屬限量規定,本草案自公布日 (2023/11/13) 起提供60日之評論期。預計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下底線標示處為修正規定)
修正牛、羊、豬、禽之可食性內臟鉛限量規定。
- 2.4.2 牛、羊之可食性內臟 0.2 mg/kg
- 2.4.3 豬之可食性內臟 0.15 mg/kg
- 2.4.4 禽之可食性內臟 0.1 mg/kg
增訂供幼兒食用之配方食品之鉛及鎘限量規定,並增訂備註19敘明其定義。
- 2.10.1 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供幼兒食用之配方食品(19)
-粉狀型式販售者 0.020 mg/kg (鉛)
- 3.6.4 供幼兒食用之配方食品(19)-以植物蛋白 (不包括大豆蛋白) 單獨或混和牛乳蛋白製造之配方食品
-液狀型式販售者 0.010 mg/kg (鎘)
-粉狀型式販售者 0.020 mg/kg (鎘)
- (19)供幼兒食用之配方食品:專為補充幼兒營養所設計,以乳或蛋白質為基質成分之配方產品。
修正「粉狀」特殊醫療用途嬰兒及幼兒配方食品之鉛限量規定。
- 2.10.2 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幼兒食用之特殊醫療用途配方食品
-粉狀型式販售者 0.020 mg/kg (鉛)
修正嬰幼兒飲品之鉛限量規定,增訂鎘之限量規定;另增訂備註 20敘明適用之型態。
- 2.10.4 標示及販售供嬰兒及幼兒飲用之飲品,本表中第2.10.1及2.10.2之液狀配方產品除外 0.020(20) mg/kg (鉛)
- 3.6.5 標示及販售供嬰兒及幼兒飲用之飲品,本表中第3.6.1、3.6.2及3.6.4之液狀配方產品除外 0.020(20) mg/kg (鎘)
- (20)本標準適用於以液態型式販售或依標籤指示調配後供飲用之狀態。
修正備註18有關嬰幼兒副食品之定義。
- (18)嬰幼兒副食品:專為滿足嬰兒斷奶後之健康需求以及輔助幼兒逐步適應一般食品及補充營養之食品,不包括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如:果泥、肉泥。
增訂堅果油籽類之鎘限量規定。
- 3.2.10 堅果、油籽及黃豆類(21)
- 3.2.10.1 松子0.3 mg/kg
- 3.2.10.2 其他堅果類0.2 mg/kg
- 3.2.10.3 黃豆及花生0.2 mg/kg
- 3.2.10.4 油菜籽0.15 mg/kg
- 3.2.10.5 芥菜籽0.3 mg/kg
- 3.2.10.6 亞麻籽、葵花籽0.5 mg/kg
- 3.2.10.7 其他油籽0.1 mg/kg
- (21)不包括供為產製油脂之原料,但產製油脂後之油渣會再利用於食品加工用途者,其原料仍應適用。
增訂巧克力之鎘限量規定;另增訂備註23敘明其定義。
- 3.8 巧克力(23)
-含總可可固形物(以乾物質計)≥50%至< 70%者 0.8 mg/kg
-含總可可固形物(以乾物質計)≥70%者 0.9 mg/kg
- (23)指以可可脂、可可粉或可可膏等可可製品為原料,可添加糖、乳製品或食品添加物製成不含內餡固體型態之產品。
增訂備註22敘明水產動物類於檢驗汞及甲基汞之配套措施。
- (22)如總汞之檢驗結果低於或等於甲基汞之限值,則可無須再確認甲基汞之限值,則可無須再確認甲基汞之濃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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