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 (衛福部) 5月31日公告增訂食用油脂中縮水甘油脂肪酸酯 (Glycidyl fatty acid esters, 以下簡稱GEs) 之限量規定,另針對供為生產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嬰幼兒副食品之食用油及脂肪,加嚴限量管理 (詳下表)。本次修正內容將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自該生效日起,凡於市場流通販售之相關產品,皆須符合新訂之管制標準。
8.2 |
食用油脂 |
限量 (μg/kg) |
8.2.1 |
市售供食用或作為食品加工原料之植物性食用油脂、魚油及海洋生物油脂(19) |
1000 |
8.2.2 |
供為生產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10)及嬰幼兒副食品(11)之植物性食用油脂、魚油及海洋生物油脂 |
500 |
(10)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Cereal based foods for infant and young child):專為滿足嬰兒斷奶後之健康需求以及輔助幼兒逐步適應一般食品及補充營養之穀物類食品,包括須以牛奶或水等液體復原後食用之穀物、麵食、麵包及餅乾等。
(11)嬰幼兒副食品(Baby food):專為滿足嬰兒斷奶後之健康需求以及輔助幼兒逐步適應一般食品及補充營養之食品,不包括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以乳為基質成分之飲料及其製品。
(19)未經精煉程序之初榨油脂不適用。
什麼是縮水甘油脂肪酸酯 GEs?
GEs 污染物質主要是來自油脂經高溫精煉後所產生,由於 GEs 經人體消化道分解後,將產生可能具有人體健康危害之縮水甘油/環氧丙醇 (Glycidol),衛福部自 2018 年起即已就此等物質之管理進行評估,並於110年7月1日起優先針對嬰幼兒食品,正式實施限制GEs之含量。
延伸閱讀:
新興加工汙染物:3-單氯丙二醇酯、縮水甘油脂肪酸酯
汙染物質的源頭管理
GEs 之污染應自源頭管理防堵,故管制原料端相關污染物質之濃度,即可有效減少後端加工產品之污染風險,有鑑於此,衛福部預告本次的修正草案,以加強台灣市場流通產品的風險管理,但考量原料油脂之期貨貿易時程、產業界為油脂二次精煉所需增加之設置或加工製品原料配方調整等需時因應,修正草案將提供合理之緩衝期,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凡於市場流通販售之食用油脂,始應符合本次增訂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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