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於110年6月24日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增訂香豆磷(Coumaphos 或Coumafos)在牛產品中各部位的4項殘留容許量,及加米黴素(Gamithromycin)在牛豬產品中各部位的7項殘留容許量。
衛福部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使用之動物用藥品項,配合訂定其殘留容許量。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香豆磷(Coumaphos 或Coumafos)」在牛之肌肉、肝、腎、脂等4項殘留容許量。
二、 增訂「加米黴素(Gamithromycin)」在牛之肝、腎、脂;豬之肌肉、肝、腎、脂(含皮)等7項殘留容許量。
本次公告所增訂香豆磷的容許量標準與歐盟標準相同,加米黴素所增訂的容許量標準大致上與歐盟標準相同,惟豬之肌肉、腎、脂(含皮)標準則與日本標準相同(較為嚴格)。
藥品名稱 |
動物種類 |
殘留部位 |
修正後容許量
(ppm) |
修正前容許量
(ppm) |
香豆磷
(Coumaphos 或Coumafos) |
牛 |
肌肉 |
0.01 |
- |
肝 |
0.01 |
- |
腎 |
0.01 |
- |
脂 |
0.01 |
- |
加米黴素
(Gamithromycin) |
牛 |
肝 |
0.2 |
- |
腎 |
0.1 |
- |
脂 |
0.02 |
- |
豬 |
肌肉 |
0.05 |
- |
肝 |
0.1 |
- |
腎 |
0.2 |
- |
脂(含皮) |
0.05 |
- |
相關連結: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7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