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衛福部) 於22日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本次修正係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委會) 修訂「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第三條附件一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增列氟甲磺氯黴素(Florfenicol)供龜鱉目使用,爰配合增訂其殘留容許量,期在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之前提下,讓國內動物用藥之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台灣對於動物用藥之核准登記及訂定殘留容許量,分別由農委會及衛福部依權責辦理。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之訂定,係考量國內農牧漁業之需,並根據藥品的動物毒理性資料、殘留試驗資料及國人飲食調查等資料,進行國人飲食所攝取殘留藥物之安全性評估及參酌國際規範後,送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審查,並會商農委會。
針對氟甲磺氯黴素在龜鱉目之殘留容許量,業經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討論,會議決議同意氟甲磺氯黴素在龜鱉目「肌肉(含皮)」之殘留容許量訂為0.3 ppm,爰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另一併修正氟滅菌(Flumequine)、歐索林酸(Oxolinic acid) 、羥四環黴素(Oxytetracycline) 及磺胺一甲氧嘧啶(Sulfamonomethoxine)於龜鱉目殘留容許量之殘留部位為「肌肉(含皮)」,以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