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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農產品
2012/06/11

衛生署說明牛肉標示萊克多巴胺含量不可行之原因

內文出處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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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說明牛肉標示萊克多巴胺含量不可行之原因

基於保障國人食品安全的立場,衛生署對於進口牛肉安全絕對是嚴格把關,堅守行政院針對萊克多巴胺案所提之政策方向,並廣納各界意見,審慎評估,參照目前日、韓等國家最嚴格的安全容許 10 ppb,並與專家學者討論訂出適合國人且安全的安全容許,除此之外,衛生署將透過所提出的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擴大食品強制標示範圍,對於「以牛肉為主原料」之食品均需要強制標示原產國,透過「強制標示」的推動,消費者即可藉由肉品上的原產地標示,加以選擇。對於主婦聯盟要求在牛肉產品上標示萊克多巴胺含量一事,衛生署說明如下:

一、不論是農藥或動物用藥,只要是根據科學依據所訂出的安全容許都是安全的,換言之,只要牛肉產品中萊克多巴胺含量低於安全容許都是安全的。每頭動物對於萊克多巴胺的代謝有快有慢,每塊牛肉標示出個別含量實務上並不可行,且沒有必要性。衛生署會加強邊境查驗措施及市場監測頻度,不符合安全容許的產品一律退運或銷毀。

二、在安全容許以下的產品都是安全性的,且已強制規定牛肉產品必須標示原產國,此一規劃措施足以讓消費者選擇性消費。由於動物用藥的種類不只萊克多巴胺,且衛生署也已訂出多種動物用藥的安全容許,僅強制要求在牛肉產品上標示萊克多巴胺並不符合現行行政作業一致性原則。

三、我國已是 WTO 會員國,對於標示規範仍宜遵循不歧視原則,強制要求在牛肉產品上標示出萊克多巴胺的含量,並不符合世界貿易的規範。

衛生署再次強調, 食品安全攸關人體健康問題,絕對不容輕忽,衛生署絕 不會犧牲國民健康。

關鍵字: #動物用藥 #乙型受體素 #瘦肉精 #安全容許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