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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農產品
2012/11/22

衛生署澄清 無放寬韓國蘋果農藥殘留量

內文出處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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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澄清 無放寬韓國蘋果農藥殘留量

針對媒體報導「韓蘋果含致癌農藥 衛署放行」,以及衛生署以國人健康作為經貿談判籌碼,主動放寬在蘋果之殘留容許量乙事,衛生署鄭重澄清,絕非事實。

自韓國進口蘋果,其農藥殘留必須符合我國之標準,惟因兩國對於蘋果核可用藥不同,造成蘋果進口不符規定,韓方遂檢具訂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的相關資料向衛生署提出訂定進口蘋果之農藥殘留安全容許量。

韓國所提出申請之11種農藥,均為已經於世界各國及國內核可登記於作物使用,因此並不是新的藥劑,其中達特南、亞醌蟎、亞托敏、扶吉胺等4種在國內原已核可使用於蘋果,並訂有容許量,其餘7種雖於國內已核准使用,但因未用在蘋果,因此未訂有殘留殘留標準,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依據韓國所提之安全評估資料,參考國際標準,並依國人攝食習慣及國內農藥殘留總量之評估訂定安全容許量,經預告程序後予以公告。

另,對於專家表示殺菌劑滅特座及其他可能具致癌性,食品藥物管理局在進行安全性評估時也有併入考量。經查,滅特座雖然在動物實驗經高劑量證實可能引起腫瘤,但與人類無關,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於98年經過再評估,認為其安全性仍可接受,因此國內亦已核可於芒果及落花生等作物使用,而本次韓國申請之容許量雖為0.5 ppm,但經評估後只允許訂定0.2 ppm之標準。未來,食品藥物管理局將持續注意該農藥之安全性資料,如有必要時立刻進行安全性評估,以維護國人安全。

衛生署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訂定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此容許量的來源包括國內核可登記以及進口作物的進口容許量。國內農產品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訂定,農藥廠商必須先檢具相關資料向農業委員會申請登記使用,經過農業委員會依其使用範圍、濃度、頻率及安全採收期等進行評估後,予以登記,衛生署再配合農作物病蟲害防治需求及農藥使用規範,依據各農藥之動物毒理性資料、農作物殘留消退資料及國人飲食調查等資料,經進行國人飲食所攝取殘留農藥之安全性評估及參酌國際規範後,以訂定各類農產品之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

針對進口農作物,因其生長環境、病蟲害防治及用藥方法與國內情形不同,為國民飲食需求,衛生署亦接受增修訂進口農作物殘留農藥容許量之申請,廠商或國外政府也需提送申請農藥之毒性資料、農作物殘留量消退試驗資料、國外核准或登記使用方法等科學性資料,衛生署依申請者所提供之資料進行安全評估後,經審核相關科學資料及取食安全評估,並會商農業委員會,經專家委員審核通過,始訂定容許量標準。無論是國內或進口容許量之訂定,都需要在國人攝食該農藥的總量不超過人體可接受值的八成以下。如果某一個農藥已經在國內禁用,或者累計之攝入量已超過八成,在保護國人飲食安全的前題下,衛生署將退回申請案。

衛生署再次強調,食品藥物管理局所訂定的各項殘留安全容許量,是在確保國人健康及依據科學數據的前題下,所訂作為市售及進口產品的管制界線,並非影響民眾健康的危害值,故該局絕對不會因為壓力而放寬標準,該局仍會持續加強在邊境及市面抽樣檢驗,為民眾食的安全把關。

關鍵字: #安全容許量 #農作物 #殘留農藥 #衛生管理 #致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