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國大陸進口大閘蟹,輸入時採每批檢驗,經檢驗符合規定始得輸入。今(101)年至101年10月22日止,總計報驗49批(166,028公斤),已完成檢驗44批(148,838公斤),均符合規定。
依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輸入食品應向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查驗。自中國大陸進口大閘蟹,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並檢附證明文件才可以辦理進口報驗:
(一)每批進口之大閘蟹須生產自中國大陸官方認可並向我國備案的26家合格大閘蟹養殖場。
(二)必須每批檢附該批產品由中國大陸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之「動物衛生證書」。「動物衛生證書」的內容,必須註明合格大閘蟹養殖場註冊證號、動物用藥檢測結果(可出具檢驗報告之檢驗機構有7家)、檢驗報告編號及「符合衛生要求,適合人類使用」等之官方聲明等項目。
除檢附前揭證明文件外,進口業者需負擔所有檢驗費用,檢驗項目包括四環黴素類、硝基呋喃代謝物、孔雀綠及其代謝物、氯黴素類、Quinolone及磺胺類5大類等51項動物用藥殘留。
食品藥物管理局將持續針對中國大陸進口大閘蟹逐批檢驗,經檢驗符合規定始得輸入,以確保食品衛生安全。經檢驗不符合規定者,依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第20條,進口業者應將該批貨物辦理退運或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