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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農產品
2012/08/13

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之訂定與非典型狂牛症無關聯性

內文出處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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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之訂定與非典型狂牛症無關聯性

有關在美國時間8月3日,由該國農業部公布今年4月其境內加州所爆發第四例狂牛症案例之流行病學最終報告,確認10歲7個月之淘汰乳牛,是罹患非典型狂牛症,並未進入食物鏈,且為單一個案,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依據我國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美國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均不得輸入。

由於食品衛生管理第11條已明文規定,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即狂牛症)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因此,依台灣時間今(101)年4月25日清晨美國農業部公佈證實該第四例狂牛症爆發起算10年,截至111年4月,依法前述產品均不得輸至台灣。

另,有媒體關切,美國公布該第4例狂牛症流行病學之報告,是否會影響我國對於牛肉萊克多巴胺安全容許量之訂定乙節,由於萊克多巴胺是屬於動物飼料添加物,其殘留容許量之訂定與牛隻狂牛症之發生並無相關性。

食品藥物管理局將於總統令正式發布施行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條文,並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解除牛之萊克多巴胺禁令後,參採該局7月31日所召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會議專家學者之建議,依照行政程序,只訂定牛肉萊克多巴胺之安全容許量,且不會訂定豬肉及豬、牛內臟之安全容許量;並加強邊境與及市售牛肉產品之萊克多巴胺抽驗,及規劃全面稽查強制標示規定,確保在安全容許下,民眾飲食健康及選擇的權利。

關鍵字: #動物用藥 #邊境抽驗 #瘦肉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