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承辦)於4月10日發布修正「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廢止「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原公告。
衛生福利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21條規定,公告包括特殊營養食品(一歲以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等食品,於上市前應完成辦理查驗登記,且為規範查驗登記有關許可之廢止、許可文件之發給、換發、補發、展延、移轉、註銷及登記事項變更等管理事項,並依同法條之授權規定,訂有「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表示,本次所發布2項法規之重點,係廢止原「特殊營養食品查驗登記相關規定」,將前開規定有關需辦理查驗登記之特殊營養食品適用範圍及查驗登記之新案、展延、變更、轉移、遺失補發申請所須檢附之相關文件資料、作業方式及注意事項等,回歸訂定於「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且該辦法同時配合修正以分章節之方式,另包括依食安法有關查驗登記相關規定,據以修正辦法名稱;修正授權訂定依據;依據查驗登記實務作業情況增修相關條文內容或酌作文字修正等,期使食品查驗登記之申辦相關作業及規定能更臻明確,以利業者依循,並讓食品查驗登記管理法制規定架構更加完整周延。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證管理辦法】內容包含以下四章,詳細條文可點選下方文件:
- 總則:食品查驗登記辦法及規定
-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查驗登記
-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查驗登記
-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