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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農產品
2021/09/07

衛福部訂定「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並自110年9月1日生效。

內文出處 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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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包裝食品」指的是市售產品之最小販售單位為完整包裝且其外包裝之最大表面積不足20平方公分者,這類食品可以依照「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僅標示品名、有效日期、負責廠商資訊、原產地、過敏原等,其中部分資訊也可以採QR code方式接露資訊。

衛生福利部 (衛福部) 訂定「小包裝食品免一部標示規定」,並自110年9月1日起生效。所謂「小包裝食品」指的是市售產品之最小販售單位(註1)為完整包裝且其外包裝之最大表面積(註2)不足20平方公分者。

註1:「最小販售單位」係指產品販賣銷售時之最小單位,販售之對象包含食品工廠、餐飲業者或消費者。


註2:食品外包裝之「 最大表面積 」是指一容器中具有最大面積之平面,而非全部表面積加總。其面積計算應以確實可標示之範圍做計算,不包含黏合蓋住及壓條之部分。如為長方體盒裝產品其最大表面積之計算,係指最大一側面之高度(公分)乘以寬度(公分)。如為保特瓶裝產品則以容器可標示最大面積之高度(公分)乘以圓周長\(公分)計算之。


符合小包裝食品定義者,可以依規定豁免部分標示,應標示事項包括以下:

  1. 品名。
  2. 有效日期。
  3. 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及電話號碼。
  4. 原產地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之原料原產地。
  5. 過敏原等醒語資訊。

標示的方式也可以採以下兩種方式(擇一):
方法一 方法二
於產品外包裝得僅標示下列事項:
  1. 品名。
  2. 有效日期。
  3. 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及電話號碼。
  4. 原產地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之原料原產地。
  5. 過敏原等醒語資訊。
於產品外包裝得僅標示下列事項:
  1. 品名
  2. 有效日期
  3. *「 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 標示方式 揭露 ,並應於電子化標示之上方或下方位置,附有「掃描此處可獲得產品標示資訊」或等同意義字樣。
*「 QR Code」或其他電子化 標示 方式揭露之資訊應包含 食安 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至第十款應標示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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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食品標示 #小包裝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