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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農產品
2018/03/20

查獲違規回收塑膠空瓶重新充填再製包裝水販售案件說明

內文出處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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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違規回收塑膠空瓶重新充填再製包裝水販售案件說明 【發布日期:2018-03-16】 發布單位:南區管理中心(Tifsan)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會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及相關單位,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共同合作偵辦包裝飲用水商標仿冒案件,於高雄市李姓民眾住處,查獲該民眾回收包裝飲用水「丹○之水(綠葉)」及「丹○之水(橘葉)」等2項產品之空瓶,再將空瓶清洗後充入經簡易過濾處理之自來水裝瓶,成品裝箱銷往小吃部、餐館、酒店等地。稽查人員於現場查獲之「丹○之水」空瓶數批、瓶蓋一箱、「丹○之水」空紙箱數批,另查獲李姓民眾自行裝瓶之「丹○之水(規格:1400毫升/瓶)」140多瓶,除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抽樣4瓶檢測是否符合相關衛生標準外,其餘全數由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本案因涉及商標仿冒等刑事責任,相關事證已由檢調單位攜回偵辦,並調查產品下游流向資訊,食藥署將持續督導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依法處辦。
食藥署指出,李姓民眾自行回收空瓶充填之包裝水均為每瓶1400毫升裝,其瓶蓋顏色為乳白色;而「丹○之水」原瓶蓋顏色較淺呈半透明,可藉此區別辨識仿冒品及真品。
食藥署說明,依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使用。案內李姓民眾回收空瓶再行充填製作包裝水行為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已依同法第48條規定命其限期改正,如屆期仍不改正,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另本案查核現場作業環境髒亂、衛生不佳等情形,已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規定命其限期改正,並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命其暫停作業及停止販售。
食藥署為守護國人安食安權益,並達成食安五環-第四環「加重惡意黑心廠商責任」之政策目標,已與相關單位建立民生安全聯繫平台溝通機制,本次稽查行動即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通報食藥署共同合作執行。食藥署將持續依據食安五環政策之目標,強化打擊食安犯罪之能力,務使國人皆能食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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