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預告訂定「市售包裝減鈉鹽應標示事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三、實施食品類別(品項):氯化鈉含量低於百分之六十五之市售包裝食鹽產品。
四、標示事項:
(一) 氯化鈉含量低於百分之六十五之市售包裝食鹽產品,應以「鉀鈉鹽」、「減鈉鹽」為
產品品名。
(二) 前開食品標示內容:應註明「減鈉」字樣及鉀離子含量,並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腎病
變者應諮詢醫師或營養師是否適宜使用」等警語字樣。
(三) 警語標示字樣之字體,長寬不得小於四公厘且其顏色須與產品外包裝底色明顯不同,
俾利辨認。
五、實施日期:正式發布後一年(以製造日期為準)。
六、本草案另詳載於行政院衛生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之「本署公
告」網頁、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
「本局公告」網頁。
七、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此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
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02)27877343
(四) 傳真:(02)26531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