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表示,為推動租屋代管專業服務制度,日前已公告「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於12月1日施行,代管業如有違反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內政部發布新聞稿表示,於5日公告「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委管契約)。內容共有7大重點,包括委託管理項目明確化、雙方需約明服務報酬及給付方式、房屋的使用限制及處理、修繕的責任劃分與處理、代管業應盡的義務與責任、租賃住宅返還之處理、提前終止契約條件。
內政部表示,這次公告的委管契約訂於12月1日施行。
內政部指出,將來房東與代管業簽訂委管契約時,應注意約定委託管理的項目及期間,委管項目包含屋況與設備點交、催收租金費用、設備檢查維護及修繕、糾紛協調處理、督促房客返還住宅及遷離戶籍等。另外,房東仍可視實際需求與代管業自行約定代收租(押)金、管理押金等事項,委管期間應約明起訖期間,以維護委任雙方權益。
此外,內政部表示,代管業與房東應約明報酬給付金額、期限與方式;代管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漲報酬。在房屋的使用限制上,房客如有變更用途或不遵守住戶規約,代管業應予制止並主動向房東提出處理建議;如有需修繕事項,代管業應協助釐清修繕責任,以保障房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