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修正總說明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二年十一 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二年八 月二十日。為強化金屬合金類材質之管理,並使部分標準之條文敘述更為明確,避免適用疑義等,衛生福利部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法源依據名稱。(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有關塑膠容器不得回收使用之管理規定文字,強化適用範圍之敘述。(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針對各類材質之試驗項目規定,移列改以附表呈現,並增訂金屬合金材質之材質試驗及溶出 試驗項目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增訂金屬合金材質之試驗項目規定
金屬合金類材質因普遍具有耐熱、耐腐蝕、易導熱等特性,廣泛作為食品容器具用途,為加強該類材質產品之管理,衛生福利部參考國際間較為嚴格之規定,擴大管理對象,從「金屬罐」擴及至所有「金屬合金類」材質,並加嚴相關管理規定,包括強化金屬材質之材質試驗規定,增訂金屬合金類之重金屬溶出試驗規定等。
修正有關塑膠容器不得回收使用之管理規定
針對第二條修正有關塑膠容器不得回收使用之管理規定文字,衛生福利部再次強調,本條文原即禁止塑膠製食品容器具回收清洗後,作為新包材再重新包裝為新的食品販售,本次修正僅為酌修敘述,並未變更管理範圍。食品工廠及餐飲業利用塑膠材質容器作為暫時性儲存、展示、運輸等之盛裝載體用途者,得在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前提下重複使用,必要時,應個案提送容器具之回收清洗及管理計畫,以確認其重複清洗使用之衛生安全,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之規定。
另外,基於循環經濟及環境永續發展,衛生福利部已針對新興之回收再製技術定有相關申請指引,通過個案審查後,以特定的塑膠食品容器具回收再製之酯粒作為原料,所產製之塑膠食品容器具,仍應符合衛生標準之規定。
針對本次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衛生福利部以全面重新檢視及評估,未來將逐步修正相關規定,使管理政策與時俱進、更符合實際需求。
※ 本網站內容截取自衛生福利部「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新聞,如針對新聞內容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主管機關洽詢,衛生福利部保有最終解釋權。
引用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