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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更新> 2023年7月開始 台灣禁止食品包裝中使用PVC

內文出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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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氯乙烯(PVC)對人體及環境有負面影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明 (112) 年7月1日將開始禁止食品使用PVC材質包裝。

PVC聚氯乙烯(Polyvinylchloride,以下簡稱PVC)食品包裝退場已是國際趨勢,韓國、紐西蘭近年陸續宣布淘汰。市面上常見如PVC飲料杯、火鍋餃類平板包材、常搭配咖啡使用的奶球等,部分仍是使用PVC容器包裝。PVC材質產品因耐熱需要,常添加安定劑,又因其不抗油溶腐蝕,可能使塑化劑滲入食物中,而衍生對人體健康危害疑慮;此外,PVC廢棄後,經燃燒產生戴奧辛及重金屬,散布於環境,而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對此,為減少PVC對人體健康危害及環境污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自112年7月1日起限制含聚氯乙烯之平板包材、回收容器及免洗餐具,未來也將不得製造、輸入及販賣,如下表(一)。該公告正式實施後,環保署預期每年可減少79公噸包裝食品類PVC容器。

表(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自112年7月1日起限制含聚氯乙烯之平板包材、公告應回收容器及非平板類免洗餐具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限制含聚氯乙烯之平板包材、公告應回收容器及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不得製造、輸入及販賣」

材質

 範圍

條件

生效日期

聚氯乙烯(Polyvinylchloride,
簡稱PVC)

PVC之平板包材、應回收容器及非平板類免洗餐具

不得製造、輸入及販賣之裝填商品,包含 : 食品*1、動物食品、飼料、乳製品、調味品、醋、鹽、食用油脂、飲料、礦泉水、純水、蒸餾水及其他供飲用之包裝水、酒、藥酒、胺基酸類及多種維他命之內服液劑。

112.07.01*2

註*1 : 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許可之健康食品,不在此限。
註*2 : 於112.07.01該期限前已製造或輸入者,不在此限。

根據該公告內容,相關定義說明如下:

● 平板包材:指塑膠襯墊、泡殼及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容器,共3類。
 

  1. 塑膠襯墊 :指用作緩衝及保護裝填物品或產品,需有其他外包裝,而無法單獨裝填物品成為商品之無蓋包裝材料。
    例如:餅乾禮盒內包裝用以防止產品碰撞碎裂之PVC襯墊等。

  2. 泡殼:指塑膠平板經過加工,用 作緩衝及保護裝填物品或產品, 便於陳列展示產品之包裝材料。
    例如 : 以塑膠殼將紙卡與産品封裝在一起之單泡殼(包裝封口罩)、雙泡殼(對折盒)及塑膠平板摺疊貼合而成之摺疊盒等。

  3.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平板容器:

    (1) 平板容器係指以下表(二)之紙、塑膠或生質塑膠製成之平板加工製成之容器或容器之蓋,如 : 盒、蓋、盤、托盤、速食容器、免洗餐具等。
    例如:PVC罐/蓋等。

    (2) 免洗餐具係指專供餐飲消費者一次使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之餐飲用具,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消費者使用者,包括杯、碗、盤、托盤、碟、餐盒及其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與上蓋。
    例如:PVC一次性使用免洗餐具(容器)(杯、碗、盤、托盤、碟、餐盒及其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與上蓋)等。

● 公告應回收容器: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之應回收容器,共9類,如下表(二)。

 非平板類免洗餐具 : 以下表(二)之容器(公告應回收容器)材質製成之免洗餐具,但不包括平板容器。

例如:PVC一次性使用免洗餐具(刀、叉、湯匙)等,不包括PVC吸管。
 

表(二)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應回收容器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_應回收容器

一、容器係指以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用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

1、鋁。

2、鐵(係指鋼片 )。

3、玻璃。

4、紙(係指經浸蠟處理或塗佈、貼合塑膠薄膜或鋁箔之紙板。

5、鋁箔包(含紙、鋁箔及塑膠之複合材。

6、塑膠 : (1) 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  (2) 聚苯乙烯(PS)發泡  (3) 聚苯乙烯(PS)未發泡  (4) 聚氯乙烯( PVC)  (5) 聚乙烯(PE)  (6) 聚丙烯(PP)  (7) 其他塑膠。

7、植物纖維。

8、生質塑膠。

二、容器包括容器商品之蓋子、提把、座、噴頭、壓嘴、標籤,及其他使用後併容器廢棄之附件(標籤及其他附件之主要材質不限一之 1 至 8 )。

三、容器不含容量達十七公升以上者。

四、以一、 4 之紙為主要材質之容器,僅限免洗餐具及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

五、以一、6、(2)之發泡聚苯乙烯為主要材質之容器,不包括以EPS(Expanded Polystyrene)製成者,但包括以EPS製成之免洗餐具。

六、物品以袋、膜、布、箔等包裝裝填後,再包裝於容器內者,該容器仍為本公告列管之容器。

七、容器商品之所有容器皆為本公告列管之容器。

八、以一、7之植物纖維為主要材質之容器,僅限免洗餐具。

九、裝填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之容器僅限於藥廠售出時使用之容器。

※ 本次公告範疇排除容器之附件(例如 : 蓋、標籤...等,請參見表(二)應回收容器第2類)以及非PVC材質(鐵、鋁...)之容器。
※ 表(二) 擷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應回收容器之部分內容。

針對此次環保署公告內容,SGS 雜貨實驗室參考國內食品容器具包裝衛生標準,提供塑膠材質鑑別、產品不含PVC測試、食品包材、容器及免洗餐具等測試項目服務,如欲了解更多詳情,煩請不吝撥冗來函或來電聯繫本公司客服人員。

※本網站內容係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22.04.29 發佈之訂定「限制含聚氯乙烯之平板包材、公告應回收容器及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不得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如針對該公告內容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主管機關洽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保有最終解釋權。

※ 本文由SGS食品容器編輯小組參考整理自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環境資訊中心相關新聞資料。



引用資料來源

關鍵字: #PVC平板包材 #PVC回收容器 #PVC非平板類免洗餐具 #PVC食品包裝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