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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農產品
2011/05/24

衛生局加強稽查水產品 若發現不符規定將依法處辦

內文出處 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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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媒體報導淡水河含砷致癌毒魚流入市場販售,北市衛生局表示,生鮮水產品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水產動物類衛生標準」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之規定,而目前「水產動物類衛生標準」中未訂有「砷」限量標準。

        衛生局為維護民眾食用水產品之衛生安全,每年均針對上市後水產品進行抽驗,另配合行政院衛生署執行水產品後市場監測,檢驗項目有動物用藥、二氧化硫,抽驗結果不符合規定原因均為檢出違法動物用藥孔雀綠及還原型孔雀綠,對於抽驗不合格產品,來源屬本市者,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5款使用違禁動物用藥之規定,處責任業者新臺幣6~30萬元罰鍰。若無法交代來源,則以同法第35條處分販售業者3~15萬元罰鍰。水產品如檢出重金屬不符規定,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規定及第29條第1項第1款通知下架、不得使用並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改善期屆後複抽結果若仍不符規定,則依第33條第1款規定,處分業者新臺幣3~15萬元罰鍰。

        消費者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外縣市民眾請撥 02-27208889) 轉 7077。以上稽查結果,可上衛生局網站 http://www.health.gov.tw/ 或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資訊網 http://food.doh.gov.tw 查詢相關訊息。

關鍵字: #動物用藥 #砷 #二氧化硫 #孔雀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