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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農產品
2018/12/11

食品衛生相關法規

內文出處 安心平台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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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相關法規

政府為了加強國人的食品安全,會因時制宜新的食品法規,以加強食品安全的規範。sgs也會依照食品法規加強食品檢驗的服務。

食品法規相關公告

108年11日起
  1. 食藥署為整合各項衛生標準中有關重金屬、真菌毒素及其他特定污染物質之規範,訂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該標準將於1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2. 調味品、烘焙炊蒸食品、營養補充食品、非酒精飲料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台幣三千萬以上者,應實施「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3. 巧克力及糖果、食用冰、膳食及菜餚、餐盒、其他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新台幣三千萬以上者,應辦理相關檢驗,詳細資訊可至SGS安心資訊平台查看33項強制檢驗項目整理。
  4. 農產植物製品、菇(蕈)類及藻類之冷凍、冷藏、脫水、醃漬、凝膠及餡料製品、植 物蛋白及其製品輸入業者、其他食品業別(工廠登記且資本額≧3000萬元者),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5. 餐盒食品之販售業者:達三家以上非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之連鎖品牌,且資本額新台幣三千萬以上者,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
  6. 衛福部為了擴大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品項,於108年1月1日輸入蛋品及動物性油脂業者應實施系統性查核
  7. 衛福部公告「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醬油產品應依其製程,於包裝明顯處標示「速成」、「水解」、「混合(調合)」或「釀造」字樣,並於108年1月1日起施行。
  8. 供應鐵路運輸旅客餐盒之食品業,具營業登記、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自108年1月1日起應置專門職業人員(食品技師、營養師)
  9. 食用油脂業、罐頭食品業、蛋製品業、麵條及粉條業、醬油業、食用醋業、調味醬業、非酒精飲料業,具工廠登記、資本額一億元以上、食品從業人員20人以上者,應置專門職業人員(食品技師)
 
108年21日起
  1. 農委會於107年2月1日起,禁止加工及輸入「24%巴拉刈溶液」及「33.6%巴達刈水懸劑」;自108年2月1日起禁止販賣及使用。
 
108年71日起
  1. 原料『糞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alis)』及『屎腸球菌(Enterococcus faecium)』之使用限制,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前,不得作為食品原料使用,自108年7月1日施行(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
  2. 食用油脂工廠、罐頭食品工廠、蛋製品工廠,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以上,未達1億元者,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

 

關鍵字: #2019 #食品法規 #衛福部食藥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