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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6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第三波年節食品抽驗結果

內文出處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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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繼1月9日發布第二波年節食品檢驗結果,今日再發布第三波檢驗結果,本次共計抽驗167件,11件品質檢驗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6.6%(包裝:0%,0件/26件;散裝:7.8%,11件/141件);另針對26件完整包裝產品檢查標示,有3件標示不符,不符合率11.5%(抽驗結果分析表如附件1、抽驗名冊如附件2)。
        本次於本市賣場、超市、傳統市場等零售批發地點抽驗之年節食品包括即食豆製品(如零食類豆乾)、米濕製品(如年糕、蘿蔔糕)、肉加工品(如香腸、肉乾)、素食食品(如素雞、素肉)、水產加工品(如魷魚絲、蝦仁、蝦米)、烘焙食品(如餅乾、糕餅)、堅果加工(如瓜子、蠶豆、花生)、醃漬蔬菜(如菜脯)、木耳、糖果及果凍等類,品質檢驗部分,重點檢驗項目包括防腐劑、漂白劑、調味劑、著色劑、黃麴毒素、亞硝酸鹽等,檢驗結果以堅果加工不合格率最高(20%,2件/10件),其次為米濕製品(11.8%,2件/17件)及即食豆製品(10.7%,6件/56件)。
        針對11件品質檢驗不符合規定之產品,分析其違規原因,以超量添加防腐劑8件最高(占72.7%,8件/11件),其次為漂白劑二氧化硫超量3件(占27.3%,3件/11件)。違規產品包括6件即食零食類豆乾、2件米濕製品均檢出防腐劑苯甲酸或己二烯酸超量;另2件堅果加工(蠶豆)及1件水產加工品(蝦仁)均檢出漂白劑二氧化硫超出限量。
        本專案同時執行26件包裝食品之標示檢查,其中3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率為11.5%,主要違規原因為未詳實標示食品添加物名稱或用途名稱及營養標示中標示字體錯誤。
        北市衛生局表示,本次品質檢驗不合格之產品,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可處製造業者或責任廠商新臺幣3~15萬元罰鍰。若無法交代來源,可以同法第35條處分販售業者3~15萬元罰鍰。另包裝產品標示檢查不符規定者,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可依第33條第2款及第3款處分責任廠商罰鍰3~15萬元。不符規定之產品,該局皆已通知販售商及進貨端業者立即下架,經追查產品來源為外縣市者,該局已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辦理,另外來源屬本市者,經調查確認違規業者後,將依據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處辦。
        漂白劑「二氧化硫」若食入過量可能會造成呼吸困難、腹瀉、嘔吐等症狀,尤其是氣喘病的患者,食用含有超量亞硫酸鹽的食物,可能會產生不同程度之過敏反應,引發哮喘與呼吸困難。防腐劑「苯甲酸」俗稱安息香酸,進入人體後,大部分在9~15小時內,會被代謝而從尿中排出,在標準使用範圍內,應不致對人體有害,但過量食入苯甲酸會刺激腸胃道引起胃痛,而肝功能不佳者,仍宜減少食入量。防腐劑「己二烯酸」為一般食品常用的防腐劑,於人體正常的新陳代謝,易被分解為二氧化碳和水排出體外,雖屬毒性較低的防腐劑,但亦不可隨意添加於食品中或過量使用。
        該局提醒民眾,於選購年節產品時,除了到信譽良好的商店購買外,儘量選擇包裝完整之產品,並注意包裝食品是否有完整標示(如品名、內容物名稱、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有效日期等)。此外,並應注意販售場所環境是否清潔衛生,產品販售時有無依標示適當冷凍或冷藏保存等。食品製造業者應確實控管製售產品之品質衛生,並確實、完整的將產品資料標示於外包裝,而賣場及一般販售業則應落實自主管理。
        消費者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 02-27208889)轉7077。以上稽查結果,可上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或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http:// consumer.fda.gov.tw查詢相關訊息。

關鍵字: #防腐劑,漂白劑,調味劑,著色劑,黃麴毒素,亞硝酸鹽,二氧化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