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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2

塑膠容器耐熱度將強制標示

內文出處 台灣食品良好作業規範發展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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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售塑膠容器琳瑯滿目,但其使用方式,包括耐熱溫度為何卻常教人傻傻分不清楚。衛生署日前公告「塑膠類食品容器及包裝應標示事項」,將於明、後兩年分階段強制廠商標示塑膠容器及包裝材質、耐熱溫度等相關警語。 

■ 可重複使用容器 先行上路 

        衛生署公告指出,可供重複使用的塑膠水壼、水杯、奶瓶、餐盒及保鮮盒,明年7月21日起,一律須以中文標示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原產地、淨重容量、製造日期及使用注意事項等7大資訊;用過一次即丟的塑膠容器,如常見的紅色免洗餐具、冷熱飲杯、塑膠袋、攪拌棒、寶特瓶等,則將於公告後兩年,也就是後年7月21日起實施。

        值得一提的是,為免塑膠容器釋出塑化劑等有害人體物質,凡材質屬聚氯乙烯(PVC)或聚偏二氯乙烯(PVDC),未來還須另加註使用於高油脂食品及高溫時,勿與食品直接接觸或等同意義之警語。 

■ 標示字體 不得小於0.2公分 

     至於標示方式,若是供重複使用之產品,其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兩項標示,應以不褪色、不脫落之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於最小販售單位之主要本體上,且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2毫米,也就是0.2公分。 

     若產品為兩種以上不同材質「合體」而成者,還應分別如實標示,違者不但產品須全面下架回收,還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以3萬至15萬元罰鍰。 

     至於可重複使用的塑膠碗、盤,如美耐皿製等碗、盤,則不受此規範,仍依據經濟部《商品標示法》規定辦理。

關鍵字: #塑化劑 #食品容器 #衛生管理法 #商品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