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訂定「供兒童使用之化粧品之安全指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為保障兒童使用化粧品之安全,特訂定本指引。
二、凡化粧品明示或暗示為供兒童使用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在正常之用途、用法及用量下,以及可預見的情形下對兒童應為健康安全。
(二)應優先使用具安全使用歷史之成分,減少使用香精、香料、色素與防腐劑。
(三)供嬰兒用之化粧品,生菌數應在100CFU/g或mL以下,並不得檢出大腸桿菌、綠膿桿菌及金黃色葡萄球菌。
(四)應注意其外觀、顏色、包裝、標示以及容量大小,避免讓兒童誤食及危害健康。
(五)含藥化粧品添加水楊酸(Salicylic acid)做為主成分,用途為軟化角質、預防面皰,應標示注意事項「3歲以下嬰幼兒不得使用」(洗髮用化粧品除外)。
(六)化粧品中含果酸及其相關成分製品,應標示注意事項「嬰兒及孩童不宜使用本產品」。
(七)添加Camphor、Menthol、Methyl Salicylate成分者,有可能為2 歲以下兒童使用時,應於產品標籤仿單或包裝加註「2 歲以下兒童之使用須諮詢醫師或藥師」。
(八)為避免兒童以不當方式使用,建議標示「為維護兒童安全,請在成年人監護下使用」或同意義之字樣。
(九)盛裝於加壓的容器內時,建議標示「避免朝眼睛噴。不要刺破或焚燒。避免陽光直射,宜保存於陰涼之處。避免靠近火源或熱源。」或同意義之字樣。
三、供兒童使用之化粧品如添加其他應標示注意事項之成分時,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