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第5條及第9條規定,自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日起,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完成產品登錄;國內化粧品製造工廠應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駐廠監督調配製造;另化粧品業者及學術研究機構因申辦查驗登記或研究試驗需要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原稱:含藥化粧品)得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而國人自國外攜入特定用途化粧品於公告限量下,海關得逕予放行。預告草案均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廣納各界意見。詳細預告內容可於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 首頁 > 公告資訊 > 本署公告)查詢。
食藥署表示,「化粧品產品登錄辦法」規範產品登錄應登錄之項目、內容、程序、變更、效期、廢止與撤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範於國內製造化粧品工廠聘用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訓練、職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規範供查驗登記或研究試驗用之特定用途化粧品的申請資格及用途、申請者應備文件及資料、需求數量,並賦予主管機關得廢止及撤銷文件不實、用途與核准不符者,且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之權責;「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訂定個人自用之特定用途化粧品,不論旅客自行攜帶或以郵包、快遞等途徑輸入我國者,每種至多12瓶 (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36瓶 (盒、罐、包、袋),免向食藥署申請專案核准,海關得逕予放行。超過公告數量者,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第4項,其超量部分由海關責令限期退運或銷毀。
上述規定自生效日起,製造或輸入業者未完成產品登錄或登錄資料不實等情事,涉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4條規定;國內製造化粧品之工廠,未依規定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駐廠監督調配製造者,涉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9條規定;經專案核准或個人自用之特定用途化粧品,擅自轉供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者,涉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第3項之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者,均得依同法第23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撤銷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食藥署表示,化粧品登錄制度,有利政府與業者管理產品上市狀況,及使消費者了解所使用化粧品之相關資訊,以及國內化粧品製造工廠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駐廠監督調配製造,將能提升我國化粧品製造流程之安全及衛生管理。另特定用途化粧品專案核准輸入申請制度則能提供業者、研究單位於查驗登記核准前,輸入少量產品進行檢驗、研究等流程,有助於新產品於我國上市;訂定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則能提升民眾攜帶自用特定用途化粧品通關效率。然提醒國人海外旅遊風氣日盛,於國外可能會順道購買化粧品,但如果購買防曬劑、染髮劑、燙髮劑、止汗制臭劑等特定用途化粧品,其產品未經過主管機關查驗登記審查且無中文標示,擅自購買可能沒有注意產品用途、正確使用方式、注意事項等,有可能導致刺激、過敏、紅腫等肌膚傷害,且求償不易。建議消費者選購化粧品時,應選擇標示完整,避免購買來源不明、標示不清或過期產品,使用化粧品亦應保留原外包裝或說明書,避免丟棄,以便能隨時了解產品所載之相關資訊,正確合理使用,保障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