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8月23日預告3項子法規之修正及廢止/重新訂定,以完備法制程序。3項公告草案之實質內容則與原規定一致,並無變更。
配合今(107)年1月2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標示規定,其第1項第2款起增修訂並款次移列,而影響3項子法規之授權依據及引用條款,爰辦理3項子法規預告案,包括「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2條修正引用條款、「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及「健康食品應於產品容器或外包裝明顯標示保健功效之相關成分含量」2項規定,則更新授權依據並將規定內容改採附件條列式公告,故辦理廢止原公告並重新訂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