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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6

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布「即食鮮食食品標示作業指引」,供各界參考使用

內文出處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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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布「即食鮮食食品標示作業指引」,供各界參考使用

因消費型態改變,民眾逐漸趨向於便利商店或超級市場等購買方便之即食鮮食食品食用,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於今(16)日公布「即食鮮食食品標示作業指引」,供各界參考使用。
該指引針對「即食鮮食食品」(係以0~18℃冷藏之保存方式,可供直接食用或加(復)熱後(非以高溫殺菌為目的之加熱方式)供直接食用之生鮮、調理食品。但現場烘焙(烤)食品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及未經處理或加工之生鮮水果、蔬菜、家畜、家禽和水產品除外。),如屬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完整標示;如屬散裝食品者,除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5條規定,標示品名、原產地外,為提供消費者更充足之產品資訊,該指引建議於產品包裝上確實無誤揭示下列資訊:
(一) 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二) 淨重、容量或數量。
(三) 食品添加物名稱;其名稱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品名,如為二種以上混合添加物時,應分別標明。
(四) 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 有效日期。
(六) 其他自願性標示:如保存方法或保存條件、需調理後供食者,其調理方法、營養標示等。
為維護消費者知之權益,鼓勵相關業者於即食鮮食「散裝」食品包裝上揭示更多產品資訊,以利消費者作為選購食品之參考。本指引可作為製作食品標示時之依據,並落實食品企業自主管理之精神,確保食品安全、兼顧產業發展。相關資料可逕至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http://www.fda.gov.tw)>法規資訊>食品、餐飲及營養類項下查詢。

關鍵字: #鮮食食品,食品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