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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衛福部公告第二次預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

內文出處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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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公告第二次預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

第二次預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 【發布日期:2018-05-22】 發布單位: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Tifsan)

為加強揭露食品過敏原標示訊息,參考國際規範及國人發生食品過敏之臨床調查資料,衛生福利部前於106年12月11日第一次預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由現行的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項及其製品調整為11項,評論期間陸續接獲相關意見,衡酌國人飲食習慣及國際規範後進行酌修,此次預告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將「鮭魚、鯖魚等五種魚及其製品」修正為「魚類及其製品」、「含麵筋蛋白之穀物及其製品」做名詞修正,修改為國人熟知的「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另國際上均無將葵花籽列為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與國際規範一致予刪除,11項過敏原標示,如下:
(一)甲殼類及其製品。
(二)芒果及其製品。
(三)花生及其製品。
(四)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五)蛋及其製品。
(六)堅果類及其製品。
(七)芝麻及其製品。
(八)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九)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十)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十一) 使用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有特殊過敏體質之消費者,可以由外包裝標示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食品資訊,依需要做選擇。本規定預定自109年7月1日起施行,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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