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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包裝食品應於外包裝標示「有效日期」,標示方式可以民國100年或2011年標示,但不應以消費者不熟知之外文符號標示呈現,如「01.MAR.2011」。又如以「04.01.2011」之標示方式時,業者應於外包裝同時顯著加註「日/月/年」之字樣,以達協助消費者辨認之目的。 同時再次提醒民眾,民眾於選購食品時,應注意食品有效日期標示資訊是否完整,食品是否仍於效期之內,以確保自身健康。
關鍵字: #食品藥物管理局 #衛生管理 #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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