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正是年底各個預售屋建案抓住購屋、看屋人潮的時節,於是許多建案都推出各式銷售廣告以及買賣契約書等著民眾前來。不過,日前台北市政府查核出來的預售屋建案違規的項目還不少,可見即使現在是消費意識高漲的時代,在購買預售屋的過程中,如果自己不多多留意法令規定,許多權益很可能因此被侵害而不自知。
由於大部分的購屋者都已經知道:「預售屋廣告內容等同買賣契約內容」,因此現在建商或代銷公司已經不太敢做出誇大不實的銷售廣告、DM或樣品屋,反而預售屋建案現在最常出現的違規項目落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上,由於這個契約書都是由建商或代銷公司提供的,內容如果有違反內政部頒定的定型化契約精神,也不太願意讓購屋民眾去更改,這樣就造成了民眾權益的受損。
違約金比例並非單方決定
其中,以「買方違約」的處罰條文明顯不利於消費者佔最多數。例如少數建商訂製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上會註明:買方違反「付款條件及方式」時,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的15%,做為必要的違約金。但是法界人士表示,這樣的硬性規定其實已經違法。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常見違規情況
項目 事況 違規簡要說明
1 違約金的處罰 未和民眾磋商違約金比例
2 通知交屋日期 7日後即起算水、電、瓦斯費
3 房地標示及車位規格 未載明車位高度、尺寸
4 開工及取得使照期限 滲入買方延遲付款的理由
5 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大公、小公設面積的範圍及計算
資料來源:房地王整理
因為根據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書」裡,對於買方因為缺錢、改變心意臨時不買了而違約的違約金多寡,是由建商和購屋者「雙方磋商」而成的,而且「房地總價款的15%金額」也是訂出違約金最高的「上限」,並不是一定就是房地總價款的「15%」金額,可是絕大多數的建商沒有和購屋民眾協商,就訂出這個15%的「上限」金額,其實是違反規定的,購屋民眾應該要據理力爭。
7日、30日差很多
另外,現在正逢房市不景氣,有些建商擔心民眾買了預售屋、完工後卻不願交屋(民眾以此延緩繳交房屋貸款),於是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裡寫明:約定交屋日的7日之後,就要開始由買方負擔水、電、天然瓦斯等費用。然而,這樣的條約也是違反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的規定:交屋日起30日之後,買方才開始負擔水、電、瓦斯等費用。因此民眾如果提出修改這條合約內容從「7日」改為「30日」時,建商是不能拒絕的。
最後一項也是購買預售屋建案時,民眾最容易疏忽的維護自身權益條文,那就是「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有些建商會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裡附上民眾購買的戶別平面圖,但是卻沒有標示方位或尺寸;對於有買車位的客戶,建商在買賣契約書會附上車位的編號、位置圖示,但是如果沒有標示車位的高度、長、寬尺寸,交屋後萬一車位太小,導致汽車停不進去,倒楣的還是民眾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