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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0

重複性使用塑膠食品容器應依規定標示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

內文出處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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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性使用塑膠食品容器應依規定標示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自101年7月21日起,可重複使用的塑膠類水壺(杯) 、奶瓶及餐盒(保鮮盒) ,應明確標示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製造日期等8項事項於包裝,其中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2項事項,須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直接標示於產品之主要本體,提供購買者使用參考。

衛生署於100年7月21日公告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應標示事項,並依是否可重複使用,分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實施日期為101年7月21日,對象為可重複使用的塑膠類水壺(杯) 、奶瓶及餐盒(保鮮盒)等3類產品。屆時各縣市衛生局將依據產品之製造日期,進行標示符合性查核,產品標示如不符合規定,應依法下架回收改正標示,併處3萬至15萬罰鍰。

為使業者瞭解規定,衛生機關已自100年10月起陸續辦理39場次之業者說明會,宣導塑膠容器之衛生標準及產品標示,提醒業者製造塑膠類食品容器具時,應控制產品品質符合相關規定,並明確標示產品相關資訊,提供消費者參考。民眾購買塑膠類食品容器具時,應注意產品標示之特性及正確使用方式,避免塑膠類食品容器具長時間接觸高溫之食品,使用過後以中性洗潔劑清洗,以維護使用安全。相關規定可至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塑膠食品容器具標示公告Q&A」(http://www.fda.gov.tw/files/news/Q&A.doc) 項下查詢。

關鍵字: #食品包裝 #產品標示 #塑膠類 #洗潔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