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報導「強制標示」未能落實一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20日表示,為提供消費者選擇食品的資訊,早已於96年6月13日公告包裝食品應於外包裝標示原產地;而亦於98年3月25日公告散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另外也將透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強化餐飲業強制標示的規定,對於未符合規定者,依法罰緩。食品藥物管理局並呼籲民眾購買食品時,應選購標示清楚的產品。
根據統計資料顯示,100年度各衛生單位共稽查市售包裝食品及散裝食品80,238件次,其中「原產地」標示違規情形有120件,約佔0.15%,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規定,依法處3萬元至15萬元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
食品藥物管理局另外表示,由於輔導餐飲業者自願性標示牛肉產品原產地已有數年,根據各縣市衛生單位統計資料顯示,餐飲業者多能以菜單註明、立牌、掛牌、貼紙等多樣方式呈現牛肉原產地。因此最近送立法院之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條文中,將針對餐飲業者等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強制規定標示特定之食品原料,首先推動者為牛肉產品。
食品藥物管理局呼籲消費者,食品標示不清者不要買、食品來源不明者不要買、食品誇大不實者不要買,有疑慮隨時詢問轄區衛生單位,各衛生單位也會加強稽查,嚴格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