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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農產品
2020/10/15

衛福部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內文出處 食品藥物管理署
  • 36909
衛福部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衛福部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內容涵蓋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之實際容量、總糖量及總熱量標示、咖啡飲料實際容量及咖啡因含量、果蔬汁含量未達10%的品名,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近年來台灣消費者健康意識的抬頭,飲食中糖量的攝取和許多疾病問題息息相關,現行台灣的營養標示法規針對包裝食品的部分已有明確規定須標示「糖」的含量,但在台灣盛行的現場調製飲料,則只要求標示全糖的添加糖量和其熱量,並未能代表整杯飲料所含有的糖量和熱量,於此衛福部於今年10月預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生效,本次修正的重點除了要求未來現場調製飲料標示總糖量和總熱量外,針對咖啡飲料也要求改以總咖啡因標示,並新增了果蔬汁的定義。SGS將法規修正前後的差異點彙整如下:
 

1. 修正現場調製之飲料,應標示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

修正後規定 現行規定
四、 現場調製之飲料,應標示該杯飲料之
總糖量及總熱量,其標示值之誤差允
許範圍應符合「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
應遵行事項」規定;總糖量及總熱量
亦得以最高值表示之,以最高值表示
者,應加註「最高值 」。
前項總糖量得以換算方糖數標示之每
顆方糖以五公克計。

→整杯飲料的糖和熱量通通要算。
四、 現場調製之飲料,應標示全糖之添加
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該添加量另得
以換算方糖數標示之每顆方糖以五公
克計其所含熱量得以每公克四大卡或
每顆方糖二十大卡標示之。

→只算添加進去的糖和熱量。

 

        糖量及熱量標示現行的規定只需要標示添加進飲料的糖量和其所含的熱量 (不包括飲料本身所含有的糖,也就是說粉圓、椰果、甘蔗汁等配料和原料所含的糖類都不需要計入),但修正後的版本修改為包含原料本身含有糖量及額外添加之糖量,也就是整杯飲料的總糖量,熱量的標示也將修正為總熱量,也就是整杯飲料之總熱量 (整杯飲料的糖,不管是添加進去的糖、配料和原料本身的糖都要計入),可標示為「總糖量○○公克,總熱量○○大卡」或「總糖量○○顆方糖,總熱量○○大卡」。業者也可以將季節導致農產品等食材含糖量不同、人工操作等因素列入誤差範圍,標示該項產品「最高之糖量及熱量」,例如「總糖量最高值○○公克,總熱量最高值○○○大卡」,實際值或最高值可擇一標示,但若以實際值標示者,其標示值之誤差允許範圍要符合「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規定,糖及熱量的誤差需 ≦ 標示值之120%。。

總糖量 = 原料/配料糖量+添加糖的糖量  (整杯通通要一起算!)
總熱量 = 原料/配料熱量+添加糖的熱量  (整杯通通要一起算!)

 


全糖、半糖、微糖?
        依照消費者喜好,現場調製的飲料會有微糖、半糖、全糖的差別,店家可以「全糖」作為標準化之最高糖添加量,標示該飲品以「全糖」調製時之總糖量及總熱量。

大杯、中杯、小杯?
        如果飲料有大杯、中杯、小杯的容量差別,則必須依照各個容量標示總糖量及總熱量。

加珍珠、加芋圓?
        消費者也可能因應喜好不同而有其他客製化增減配料的需求,例如加珍珠、加芋圓等,這類客製化商品不在此法規的規範範圍,但是店家也可以標示出添加每份配料之總糖量及總熱量,供消費者參考選擇。

 

2. 修正咖啡飲料總咖啡因含量之標示。

        咖啡飲料的咖啡因標示改為標示「總咖啡因含量之最高值」,標示的方式除了直接標示出最高值外,也可以使用原本的紅、黃、綠顏色標示。

修正後規定 現行規定
2. 應標示該杯飲料總咖啡因含量之最高值
,並加註「最高值」;或以紅黃綠標示
區分總咖啡因含量,該標示得以符號或
圖樣標示之。
2. 應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該
標示得以符號或圖樣標示之。
(1)  紅色代表每杯之總咖啡因含量
201毫克以上 。
(1) 紅色代表每杯咖啡因含量
201毫克以上 。
(2) 黃色代表每杯之總咖啡因含量
101毫克至200毫克。
(2) 黃色代表每杯咖啡因含量
101毫克至200毫克。
(3) 綠色代表每杯之總咖啡因含量
100毫克以下 。
(3) 綠色代表每杯咖啡因含量
100毫克以下 。


 

3. 增訂果蔬汁未達10%之品名標示規定。

修正後規定 現行規定
2. 果蔬汁含量未達10%者,品名應標示為「
○○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

                                                          

        依照飲料中果蔬汁的含量多寡,品名標示可以分為以下三種名稱:

  • 果蔬汁含量10%以上:「 ○○
  • 果蔬汁含量0.1% 至 9.9%:「 ○○果蔬飲料」,
  • 未含果蔬汁者:「○○風味飲料」、「○○口味飲料」


        果蔬汁的計算方式可以使用公式:果蔬汁含有率 = 果蔬汁總量/產品調製量 x100%

       「 檸檬汁」則是比較特別的,一般來說檸檬酸度高,如果調製成一般消費者可接受之口味,其檸檬汁的含量無法達 10%,雖其檸檬汁含量未達 10%,但消費者應了解檸檬為酸度較 高之水果 ,調製為果汁其檸檬汁含量 未 達 10% 依約定俗成之原則, 品名還是可以標示為 「 檸檬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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