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管理咖啡產品之衛生安全,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第三條,針對烘焙咖啡豆及咖啡粉產品,增訂其赭麴毒素A之限量規定。修正條文對照如下:
<現行條文>
第三條、食品中赭麴毒素A(Ochratoxin A)限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食品總類:米、麥類
赭麴毒素A限量:5 ppb以下
<修正條文>
第三條、食品中赭麴毒素A(Ochratoxin A)限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食品總類:米、麥類、烘焙咖啡豆及咖啡粉
赭麴毒素A限量:5 ppb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