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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

精油產品分類原則【發布日期:2014-04-15】

內文出處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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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油產品分類原則-1021652601-附件2

備註號  屬性  定義  管理法規
1 藥品 藥品定義:藥品係指下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1) 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2) 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3) 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4) 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藥事法
2 化粧品 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3 環境用藥 環境用藥定義:環境用藥指下列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
(1) 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
(2) 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或處理廢棄物之化學合成藥品,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3) 利用天然或人工改造之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所製成,用以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處理廢棄物或防制環境衛生病媒之微生物製劑,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環境用藥管理法
4 一般商品 若不符合上述定義之產品則列屬一般商品。  商品標示法
公平交易法
註1:備註號相關說明
註2:單一產品具有多重用途,須依該功能宣稱分別以該產品法規辦理。

關鍵字: #環境用藥 #藥品 #化粧品 #一般商品 #精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