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號 |
屬性 |
定義 |
管理法規 |
1 |
藥品 |
藥品定義:藥品係指下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
(1) 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2) 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
(3) 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
(4) 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 |
藥事法 |
2 |
化粧品 |
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 |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
3 |
環境用藥 |
環境用藥定義:環境用藥指下列環境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
(1) 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
(2) 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或處理廢棄物之化學合成藥品,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3) 利用天然或人工改造之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所製成,用以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處理廢棄物或防制環境衛生病媒之微生物製劑,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環境用藥管理法 |
4 |
一般商品 |
若不符合上述定義之產品則列屬一般商品。 |
商品標示法
公平交易法 |
註1:備註號相關說明
註2:單一產品具有多重用途,須依該功能宣稱分別以該產品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