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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查驗申請/測試服務

HEALTH FOOD APPLICATION / TESTING SERVICES

健康食品用途

健康食品查驗申請/測試服務

HEALTH FOOD

服務內容:安定性試驗 / 安全評估試驗 / 保健功效評估試驗 / 衛生安全規格檢測 / 查驗登記等服務

「健康食品」為法律名詞,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係指具有保健功效成分,並經安全性、功效性試驗之實質科學證據佐證,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為目的之食品,可合法宣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核定之功效。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作業流程

SGS依據衛生福利部所訂定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規、健康食品管理 相關法規及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等規範,提供客戶有關健康食品的查驗檢測服務,包括產品之保健功效評估試驗、安全評估試驗、安定性試驗以及健康食品申請許可代辦。

01.第一軌(個案審查):

目前已公告之健康食品功效試驗項目共有14項 (含關節保健功效(草案)),審查時間約240天,產品可宣稱之功效內容較多元,需依實際實驗審核結果做調整。

第一軌(個案審查)

02.第二軌(規格標準):

目前僅限魚油及紅麴類產品,審查時間約120天,產品可宣稱之功效內容須依照公定格式標示。

第二軌(規格標準)

※魚油:適用產品為以傳統供食用之魚類萃取製成粉狀、膠囊或錠狀之食品 ,ω-3脂肪酸應為三酸甘油酯型式,且產品製程除加工必要使用之抗氧化劑 或賦型劑外,應屬單一配方。

※紅麴:適用產品為利用米進行紅麴菌培養並予乾燥,直接製成粉狀、膠囊 或錠狀之食品。所使用之紅麴菌 (Monascus spp.) 應為可供食品原料使用 之菌種,並應備有菌種鑑定報告;產品製程除加工必要使用之抗氧化劑或賦型劑外,應屬單一配方。用之抗氧化劑或賦型劑外,應屬單一配方。

  • 健康食品管理法

    於八十八年八月三日施行後,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健康食品之核可要件,必須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證明無害人體健康,且成分具有明確保健功效。

    因此,申請者必須能夠提出科學評估報告,而其內容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和安全性(毒理學)評估方法另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者,亦得申請做為健康食品。

    食品(包括坊間所稱保健食品)未取得衛福部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許可證,而宣稱為「健康食品」或具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者,則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移送法辦,而坊間所稱之「保健食品」,其實就是一般食品,僅能做為營養補充,兩者並不相同。

健康食品功效試驗

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試驗項目
調節血脂功能 胃腸功能改善
免疫調節功能 護肝功能
輔助調整過敏體質功能 調節血糖功能
不易形成體脂肪功能 抗疲勞功能
牙齒保健功能 骨質保健功效
延緩衰老功能 促進鐵吸收功能
輔助調節血壓功能 關節保健(草案)
健康食品安定性試驗
指標成份分析方法開發 指標成份分析方法確效
長期安定性試驗 中間/加速安定性試驗
開封試驗 偏離試驗

功效指標成份分析

  • 茶類(綠茶、烏龍茶)

  • 菇蕈類 (靈芝、樟芝)

    三萜類、多醣體、β-聚葡萄醣(β-glucan)、靈芝酸

  • 蟲草類 (蟲草子實體、蟲草菌絲體)

    腺核苷、蟲草素、蟲草酸

  • 五穀類 (燕麥、大麥)

    β-聚葡萄醣(β-glucan)、膳食纖維

  • 益生菌類 (優酪乳、乳酸菌相關產品)

    乳酸菌

  • 礦物質

    鈣、鎂、鐵、鉻

  • 魚油

    EPA、DHA

  • 紅麴

    Monacolin K、還原酵素抑制劑(HMG-CoA)

  • 維生素

    維生素A、B1、B2、B3、B6、B12、C、D3、E、葉酸(Folic acid) 、泛酸(Pantothenic acid) 、生物素(Biotin)、K

  • 動物萃取 (雞精、蜆精、魚精)

    白胺酸(Leucine)、異白胺酸(Isoleucine)、纈胺酸(Valine)、丙胺酸(Alanine)、甘 胺酸(Glycine)、膠原蛋白(Collagen)

  • 其它

健康食品安全評估試驗

  • 產品安全性評估分類原則

    • 第一類
      1. 產品之原料為傳統食用且以通常加工食品形式供食者。
      2. 產品或其原料具有完整之毒理學安全評估學術文獻報告及長期供食用之紀錄,且其原料組成成分及製造過程與所提具之學術文獻報告相符。
    • 第二類

      指產品之原料為傳統食用,但產品或原料非以通常加工製備者。

    • 第三類

      指產品之原料非屬傳統食用者。

    • 第四類

      指產品之原料非屬傳統食用且含有致癌物之類似物者。

  • 安全評估試驗分類

    安全評估試驗項目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基因毒性測試*
    28天餵食毒性試驗
    90天餵食毒性試驗
    致畸試驗
    致癌性試驗
    繁殖試驗

※基因毒性測試包含:沙門氏菌回復突變試驗 (Ames test)、體外鼷鼠淋巴瘤TK分析試驗 (TK test)或體外哺乳類細胞染色體異常分析試驗 (CA test)、齧齒類動物周邊血液微核試驗。

健康食品衛生安全規格檢測

  • 衛生安全規格檢測:

    1. 讓SGS為您的健康食品把關!我們可以為您提供以下的檢測服務:

      健康食品衛生安全規格檢測項目
      八大營養標示 熱量、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鈉
      微生物檢測 總生菌、大腸桿菌、大腸桿菌群、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桿菌、單核球增多李斯特菌、腸桿菌科、黴菌及酵母菌…等
      重金屬檢測 重金屬(以鉛計)、砷、鉛、銻、銅、錫…等
      黴菌毒素類檢測 黃麴毒素、橘黴素(紅麴毒素)、赭麴毒素…等
      其他 農藥殘留檢測、可塑劑檢測、崩散試驗、脆裂度試驗等,依產品型態規劃

SGS健康產業服務 健康/保健食品 專案諮詢

SGS在健康食品領域深耕多年,擁有豐富的測試資源及執行經驗,提供完整的安定性試驗、安全性試驗、功效性試驗及其他食品測試服務,是您產品升級的最佳選擇。

  • 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及試驗委託相關服務
  • 安定性及功效指標成份分析服務
  • 保健食品長期檢測委託合作優惠
  • 外銷東協安定性試驗規劃
  • 產品上市後品質監控計畫
  • 台灣食品成分、標籤預先審查服務

小知識分享

健康食品認證與驗證差異

  • 認證(Accreditation):依據標準法第3條第3項規定為"主管機關對某人或某機構給予正式認可,證明其有能力執行某特定工作之程序"。
  • 驗證(Certification):依據標準法第3條第2項規定為"對某一項產品、過程或服務能符合規定要求,由第三者出具書面保證之程序"。
  • 以簡單二分法來說:「驗證」機構是指私人單位,「認證」機構則是政府單位。也就是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3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成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健康食品規格標準者,亦得申請做為健康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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